内容正文:
第08讲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唯物史观:梳理法律与教化相辅相成的关系,辩证的理解法律与教化的对立统一关系。
时空观念: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了解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法律与教化并用的统治手段。
历史解释:归纳律令儒家化的过程,总结中华法系的特点;认识教化在古代中国体现为儒家的礼教。
史料实证:通过材料掌握中国古代法律“礼法结合”的特点、儒学的发展与古代教化形式的变化。
家国情怀:认识中国古代有悠久的法治传统,了解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有助于理解当今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治理。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治(1)背景:夏商时期,君主和贵族可以殄灭生命。如“人殉”、“人祭”。
(2)起源:西周建立起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3)发展:东周时期,礼崩乐坏,诸侯国君寻找救国新思想。
2.法治
(1)早期国家已经有法律。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
(2)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德治与法治之争开启。
3.德治与法治之争
(1)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注重教化。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孟子主张“施仁政、省刑罚、薄税敛”。
(2)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唯法为治。商鞅在秦国变法,奖励耕战,军功授官;韩非子主张法、术、势相结合,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3)儒家思想不合时宜,在当时备受冷落,后来才得到重用。法家思想适应了当时建立统一的专制集权国家的需要,受到重用。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的法治
(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商鞅“改法为律”。
(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秦汉朝廷还发布“令”,即法律命令。
(3)三国魏明帝减省律令,司马昭主政时再此减省《魏律》。
2.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引礼入律)
(1)原因:汉武帝后儒学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儒学士人以经注律,魏明帝设置律博士的推动。
(2)表现: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
3.唐朝——礼法结合,提倡礼治
(1)唐高宗时,撰成《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学体系确立的标志。
(2)732年,颁行《大唐开元礼》,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3)社会层面,重视家训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如《天圣令》;元朝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2.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例”,曾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3.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4.宋朝,理学形成,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并深入到族规、家训之中。如朱熹的《家礼》和《小学》。
5.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如北宋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
6.明朝后期,乡约改而宣讲明太祖的“六谕”,并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7.清朝乡约宣讲内容是康熙帝和雍正帝的圣谕,也常引用《大清律例》,使乡约约束力加强,并与法律合流。
1.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过程:夏商周三代——“刑”“礼”并立;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6)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前513)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秦代崇尚法治。
讨论:(1)法家强调法和刑的作用:商鞅、韩非:“以法为教”“以吏为师”。(2)儒家则重视礼治:孔子、孟子:主张德治,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
2.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1)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2)隋唐时期,《唐律疏议》完成了“礼教”与“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3)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
3.《唐律疏议序》"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以接近完成。封建纲常的法律化;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它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其主要体现在:(1)贵族、官吏有罪无刑。(2)良贱异法。唐律将人民分为良和贱,贱民与良人在各方面的地位都不相等。由此可知,唐统治者自觉地维护等级特权,公开表明《唐律疏议》是一部封建特权者的法典。
4.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原因:封建统治者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对先秦儒学的改造,儒学成为主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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