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五课内容提纲: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与继承关系
(1)继承的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注意: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可获得的经济赔偿,不是遗产。
(2)继承制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案例分析
张三是独生子,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亡,现在张三的父亲死亡,张三可以获得父亲的所有遗产吗?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4)遗产认定(析产):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1.继承与继承关系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2.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的关系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
2021年2月11日中午十二点,蒙山镇司法所陈所长正在家中准备年夜饭,一通电话打了过来,群众谢某甲称,其父亲谢某某于2020年年底去世,其妹谢某乙将父亲存折中的十几万元全部转走了,一家人为了这笔钱的分配问题吵吵闹闹,希望司法所能帮忙调解,不然一家人这个年就没法过了。来不及吃午饭,陈所长立即与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了谢某甲家中,谢某某的父亲已先于谢某某去世,母亲何某某、妻子莫某某,子女谢某甲和谢某乙全部到场。
问题:陈所长应该如何处理这件遗产纠纷案?为什么?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法定继承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时候,应按怎样的原则划分份额?
案例分析
张某和刘某是表兄弟,二人一直关系较好。张某与妻子结婚多年一直未育,而表弟刘某先天残疾,妻子早逝,只能靠着微薄的收入抚养两个儿子,日子十分艰难。
张某夫妇因为膝下无儿女,便主动提出收养表弟刘某一个孩子,刘某也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便同意将小儿子刘小明(4岁)过继给张某夫妇作养子抚养,双方也都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此后,刘小明便同张某夫妇共同生活。
2021年,张某和妻子离婚。因为张某经常忙于生意应酬,无暇照顾孩子,刘小明便跟随养母一起生活。
2022年,养父张某车祸去世,留有一套房产。次年3月,小明生父刘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小房子。
问题:刘小明可以继承张某和刘某的财产吗?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
子女
养父母
生父母
收养关系
建立(抚养/赡养/继承)
权利义务
关系消除
(无抚养、赡养和继承问题)
养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
子女
养父母
生父母
收养
关系
解除
权利义务
关系自行恢复(如子女成年,需生父母同意)
“生”“养”父母不可兼得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
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
子女
生父(母)
生母(父)
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抚养/赡养/继承)
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血缘关系)、继父母之间(拟制血亲关系)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
+
名分型:无抚养或赡养事实,则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生活型:有抚养或赡养事实,则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进可“三”,退可“双”
问题:如果生活在现代社会,小儿子赵何能继承赵雍的遗产吗?
案例分析
任老汉是一位高级工程师,有一子一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