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单元 走进法治天下
第十课 法律伴我们成长
第一课时 法律为我们护航
一、核心素养目标:
政治认同:学生认识到国家制定的各项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感受党和政府及各方力量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做出的关爱和保护。
道德修养:通过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现状的讨论,能够说出未成年人需要保护的原因;通过对法治的学习和思考,知道法律给予了未成年人哪些特殊的关爱与保护,提高学生对问题的理解思维能力和问题归纳能力。
法治观念: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了解其他法律,要求学生树立法治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法治观念: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学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初步树立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健全人格:通过了解国家不断加深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懂得作为未成年人应该要珍惜国家的这种特殊的保护,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责任意识:学会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保护,增强避免伤害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 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教学重难点:
重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难点: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六道防线”
三、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讲授法、小组合作学习
四、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9万人,起诉5.8万人。其中,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5万人,不批捕3.4万人,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万人,不起诉4.1万人,附条件不起诉2.6万人,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不诉率、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分别为68.5%、59.9%、36.1%,比2021年增加18.1个、20.8个、6.4个百分点。
想一想:以上材料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启示?
中国迈向法治时代,我们需要积极适应法治时代的需求,学会依法办事,让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
(二)、讲授新课:
一、我们需要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
材料:民法典: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可追回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这类“打赏”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律应该退还。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十六周岁以上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这类“打赏”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打赏无法退还。
什么是未成年人?我国宪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2、原因:
材料一:张三生于2010年,初中辍学。张三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张三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张三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
结合以上材料思考:以上事件为什么频繁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法侵害,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
探究与分享
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伤害的原因有哪些?
①自身原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法侵害。
②社会原因: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怎样才能使未成年人免受伤害?
①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的特殊保护。
②需要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相关链接:
20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使人类认识到儿童是战争的最大受害者,开始关注儿童的权利。
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古》在日内瓦诞生。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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