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
(1)作用: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A.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B.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C.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b.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D.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不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必要性
(1)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2.调整范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积极维护人身权利原因
(1)依据(必要性):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a.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②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a.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
b.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
c.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2)意义: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人身权的内容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要求
(1)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