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民法与生活
二轮专题复习十三 民法与生活
课时2 家庭与婚姻
单元知识体系构建
育小
敬老
平等人身关系
平等财产关系
离婚
结婚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在和睦家
庭中成长
珍惜婚
姻关系
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核心考点一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2)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①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③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④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抚养、扶养和赡养的关系
定义 适用范围
抚养 是长辈对晚辈之间的,且是长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 多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扶养 平辈亲属及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于平辈之间
赡养 子女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2.继承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
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②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知识拓展】法定继承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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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归纳——与继承相关的几个概念
概念 含义
继承 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被继承人 死者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析产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1.结婚
(1)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法定条件:首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其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再次,符合一夫一妻制。最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核心考点二 珍惜婚姻关系
2.离婚: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1)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夫妻地位平等
(1)人身关系
①“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③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2)财产关系
①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③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