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专题总结 中国古代史
政治专题
专题线索
一、古代中国中央管理体系的变革
时期
演变历程
历史结论
秦朝
皇帝制度:皇帝总揽一切军政大权。三公九卿制:设置丞相、御史大夫、太尉,掌管行政、监察和军事等事务;下设诸卿负责具体事务,集权于皇帝
(1)演变脉络:秦朝建立—两汉巩固—隋唐完善—北宋加强—元朝发展—明清强化并走向顶峰。
(2)演变趋势: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直至被废除
西汉
汉武帝重用身边的侍从、秘书等,建立中朝,中朝主决策,外朝主执行,开始改变丞相位高权重的局面
隋唐
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长官均为宰相,分工明确,互相牵制,从而分散相权;尚书省下设六部,具体执行国家事务;保证了皇权独尊
两宋
中书门下、枢密院分掌行政和军政,设三司分管财政,设参知政事分割宰相行政权
元朝
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
明朝
明太祖废除丞相,设置殿阁大学士协助皇帝处理政务;明成祖时,设立内阁,内阁大学士开始参与机密事务的决策,君主专制进一步加强
清朝
清初军国大事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处理;康熙时,设置南书房;雍正年间,设军机处,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二、古代中国地方管理体系的变革
时期
变革表现
历史结论
秦朝
地方实行郡县制,郡守、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贵族政治转向官僚政治
(1)实质:中央集权反映的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
(2)趋势: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地方权力不断削弱
西汉
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汉武帝设刺史,颁布“推恩令”解决王国问题
唐朝
实行道、州、县三级制,唐玄宗时设置军镇,长官为节度使,后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
宋朝
派文臣做地方官,设通判负责监督;派转运使管理财政,改变了唐末以来的藩镇割据局面,加强了中央集权。从宋代后,中央确立了对地方的优势
元朝
实行行省制度,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另设宣政院,管辖西藏地区
明朝
废除行省,设立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分管地方的行政与民政、军事、监察与司法
三、古代中国选官、监察制度的完善
时期
选官制度
监察制度
历史结论
名称
特点
夏商周
世官制
贵族子弟世代承袭爵位
(1)选官模式和选官依据的变化:世官制(血缘)→军功爵制(军功)→察举制(名望、品行)→九品中正制(门第)→科举制(才学)。
(2)监察制度:古代监察范围从中央扩展到地方,加强了皇权,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但基于专制制度的制约,其作用十分有限
战国、
秦、汉初
军功
爵制
按军功授爵
中央:御史大夫掌管监察
地方:监御史掌监察职责
两汉
察举制
由下而上推荐人才为官,以品行为主要依据
地方:汉武帝设州刺史,代表中央监察地方官及诸侯王
魏晋南
北朝
九品中
正制
以品行、门第作为选官依据
隋唐至
明清
科举制
分科考试选拔官员
中央:唐代御史台;明清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地方:唐“道”,宋改为“路”;明清实行密折制度
四、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
1.发展演变
(1)夏商周三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礼”并立。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西周建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法律制度。
(2)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①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36年)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公元前513年)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体系开始向成文法转变。
②经过春秋时期的演变,到战国变法以后,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法家思想在三晋兴起,并在赵、魏、韩和秦国得到广泛贯彻,通过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
③秦朝崇尚法治。秦律“密于凝脂”,在各个领域“皆有法式”;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
(3)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
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