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漯河市2022—2023学年上学期期末质量监测高一语文
(考试时间:150分钟 试卷分数:150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填写好自己的姓名、班级、考号等信息。
2.请将答案正确填涂在答题卡上。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I(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我在上一篇里说明了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的人是在熟人里长大的。用另一句话来说,他们生活上互相合作的人都是天天见面的。
(节选自费孝通《乡土中国·文字下乡》)
历世不移的结果,人不但在熟人中长大,而且还在熟悉的地方上长大。熟悉的地方可以包括极长时间的人和土的混合。祖先们在这地方混熟了,他们的经验也必然就是子孙们所会得到的经验……他们个别的经验,就等于世代的经验。经验无需不断累积,只需老是保存。
(节选自费孝通《乡土中国·再论文字下乡》)
家族虽则包括生育的功能,但不限于生育的功能。依人类学上的说法,氏族是一个事业组织,再扩大就可以成为一个部落。氏族和部落具有政治、经济、宗教等复杂的功能。我们的家也正是这样。我的假设是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使这基本的家,变成氏族性了。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而且凡是政治、经济、宗教等事务都需要长期绵续性的,这个基本社群决不能像西洋的家庭一般是临时的。家必须是绵续的,不因个人的长成而分裂,不因个人的死亡而结束,于是家的性质变成了族。氏族本是长期的,和我们的家一般。我称我们这种社群作小家族,也表示了这种长期性在内,和西洋家庭的临时性相对照。
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家的大小是依着事业的大小而决定的。如果事业小,夫妇两人的合作已够应付,这个家也可以小得等于家庭;如果事业大,超过了夫妇两人所能担负时,兄弟伯叔全可以集合在一个大家里。这说明了我们乡土社会中家的大小变异可以很甚。但不论大小上差别到什么程度,结构原则上却是一贯的、单系的差序格局。
(摘选自费孝通《乡土中国·家族》)
材料二:
古代的婚姻只是为了延续家族和祭祀祖先,完全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延续家族与祭祀祖先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就重要性而言,祖先祭祀更重于家族延续,即为了使家族延续不辍,祖先崇拜可以说是第一目的。因此,缔结婚姻成为子孙后代对祖先的义务。独身及无嗣被认为是不孝的行为,即孟子所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古代的婚姻以传宗接代为目的,因此婚姻关系对于家族关系的重要性要远大于个人。通过上文所述,在缔结婚姻时,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拥有绝对的主婚权,子女没有婚姻自主权,也不难理解婚姻对于家族维系的重要作用,因此主婚权必定牢牢掌握在父权手中。他的意志可以命令子女与任何人结婚,社会与法律都承认他在此方面的权威并予以强有力的支持。
而这样的婚姻关系,导致封建社会长期存在夫尊妻卑。在家庭关系中,夫拥有绝对权威,妻依附于夫而存在,又由于婚姻缔结的实质目的更多是为传宗接代。这种差等反映在夫妻分工上表现为男主外、女主内,妻主要负责育子、做饭、洗衣等工作,其中包括妻对夫的服侍。反映在法律上表现为夫与妻适用法律的差等。例如,法律严格限制财产权,妻在财产方面只有行使权,并无自由处分权及所有权。以告诉罪为例,妻告夫则治妻干名犯义罪,诬告则处绞刑,即使妻告夫与人通奸也不例外,夫告妻则不成立干名犯义之罪。又如殴打罪,在夫妻相殴的事件中,法律完全根据尊卑相犯原则来处理,对妻采取“加重主义”,对夫则采取“减刑主义”。此外,无论是否有理由,无论情况有多么危急,妻都不能进行自卫。凡此种种,都是男尊女卑、夫尊妻卑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
此外,在女子出嫁后,便是加入夫家,参加夫家的宗教活动和经济活动,而对其父母和其他亲属降服。尽管她在形式上仍与母家的亲属保持固有的关系,但实际上亲疏关系已发生很大变化。她对父母及其他亲属降服(女子未嫁与男子同服,出嫁则为本宗降服,除祖父母及曾祖父母不降外,为其他亲属皆降服一等。本宗为出嫁之女亦降服一等),她的家属对她也降服。这种变化使得她与原本家族的亲属关系由亲而疏,同时亲属的范围亦趋于缩小。
大体说来,婚姻制度作为延续家族、祭祀祖先的手段,完全服务于家族,失去了其原本应有的含义。
(摘选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1. 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由于乡土社会自给自足、无需与外界交流或发生人口流动,所以人与人之间大多相熟。
B. 由于乡土社会中所应对的外界环境没有变,所以通用经验可以通过代际传承延续下来。
C. 材料中费孝通认为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家族的机体在大小和结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