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七课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7.1 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
一、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
三、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两者区别: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两者联系:
1、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2、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制”和“法治”
一、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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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
2、本质:
3、作用: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
它既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也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
4.法律在人类社会不同阶段的特点
在古代社会,法律确认和保护人剥削人的等级制度,特权阶层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
近代以来,法律的地位和权威不断提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渐成为现实,法治代替了人治,成为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方式。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法治:
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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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的统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是民主的重要保障。
个人或者少数人因掌握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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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
西汉时期
三国两晋六朝时期
唐朝时期
宋代时期
明清时期
产生
(开始制定成文法,并通过铸刑鼎、书竹简等方式发布法律。)
(儒家思想成为政治生活的主导思想,强调礼法结合。)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
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
和发展。)
5.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成为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法律文明,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治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古代社会
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文明,它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统一,其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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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是西方法学中一个常见的概念。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所以,西方法学所谓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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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鸦片战争后,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启示:法治建设应符合本国历史和国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法
6.中华法系的衰落
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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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位
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促进了法学思想的创新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谱写了人类法治思想史上的新篇章。
2、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内容
3)法的决定因素:
1)法的产生: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地理环境
人口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力
生产关系
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2)法的本质:
如: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不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
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不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在阶级社会中,法反映的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
注意:
1.原始社会中没有形成法律。共产主义社会也不存在法律。
2.我国当代的法是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
3、法的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
罗马的《十二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