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民法
劳动法
诉讼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整本书框架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一单元框架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3
生命健康俱可贵
01
姓名肖像受保护
02
名誉隐私不可侵
03
CONTENT
议题
4
第一部分
生命健康俱可贵
5
导入新课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
身份权: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相关权利。
人身权利分类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这节课我们来学习
探究与分享
近日,上海新长征福利院因一位活着的老人被送往殡仪馆而引发人们热议,也让人们对该福利院产生了质疑和愤怒,幸亏殡仪馆两位工作人员工作认真,发现了老人还活着,否则,后果真是太可怕了。
活生生的一个人,怎么就被送往殡仪馆呢?
2022年5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事件处理结果,对该院医师立案调查并吊销其医师执业证,对相关工作人员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
官方通报,涉事老人被送往医院救治,身体状态良好。
思考:上海新长征福利院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哪些人身权利?应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要保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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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提示
思考:上海新长征福利院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哪些人身权利?应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要保护人身权利?
上海新长征福利院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侵犯了生命健康权。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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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1)法律依据: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分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知识梳理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
身份权: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相关权利。
人身权利分类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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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地位: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将这三项权利置于人身权编的前列。
(2)必要性: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生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知识梳理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损害健康,致人患病)
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人死亡)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区分
(3)要求:
①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②我们在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同时,也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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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姓名肖像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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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与分享一
结合视频信息思考:陈某能随意使用谢某的姓名吗?并说明理由?
2023年1月15日,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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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提示
姓名虽然不能独占排他使用,可能很多人的名字都相同。但姓名权是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它不仅仅是一个字符,还是与特定的主体紧密结合的一种权力。
陈某的行为明显具有侵犯谢某姓名权和人格尊严的故意。
陈某将谢某名字注册为相同或近似的殡葬用品商标,看似是自主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