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2课时 薪火相传有继承
学习任务目标
1.通过学习民法典继承编,明确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科学精神)
2.根据继承遗产时还要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债务的原则,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点。(法治意识)
3.通过学习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明确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科学精神)
【预习诱思】
甲生前立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乙。甲死后,乙表示接受遗赠,但乙却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该古玩应如何处理?
提示:该古玩由乙子女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或受遗赠人的子女继承。
【体系构建】
法定继承有顺序
李某早年丧妻,育有一子一女,女儿长大后嫁到了外地。李某一直与儿子、儿媳在一起生活。后来,李某的儿子不幸身亡,但儿媳心地善良,决定暂不改嫁,留下来照顾老人,并承担起全部家务。李某去世后留下两间房和6 000元钱。李某的女儿在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对嫂子说:“这些遗产是我父母留下的,本应由我和哥哥共同继承,现在哥哥已经去世,所以,应该由我一人继承。”嫂子考虑自己搬走无处可去,要求留下居住。李某的女儿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
(1)此案属于哪种继承方式?(法治意识·科学精神)
提示:此案属于法定继承。
(2)李某的女儿关于分割遗产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法治意识·科学精神)
提示: 李某的女儿关于分割遗产的说法不正确。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李某的女儿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但民法典继承编同时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某的儿媳也同样有权利继承李某的遗产。
(3)假如你是法官,你会怎样裁决?其依据是什么? (法治意识·公共参与)
提示:李某的儿媳不仅有权利继承李某的遗产,而且应当继承比李某女儿更多的遗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甲(男)与乙(女)结婚,在他们的儿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小明与乙一起生活。后来甲与丙再婚,丙的儿子小亮8周岁,跟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独,于是又收养小光为养子,并办理了收养手续。丙去世后,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①小明 ②小亮 ③甲 ④小光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 D.②④
【思维建模】
信息获取
材料
婚姻、子女关系变动后的遗产继承顺序
设问
要求分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自主解答
B 解析: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且不与甲丙一起生活,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了小光,并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因此小光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丙的配偶甲、儿子小亮可以继承遗产,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②③④符合题意,排除①
1.甲、乙和丙三人为同母异父的兄弟,甲为其母与前夫所生,乙和丙为其母与丁所生。丁后来因事故去世,其生前承包的村里的山林被政府征用,因此,获得一笔补偿款。丁未留下遗嘱,且丁的父母早已过世,甲、乙、丙就这笔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产生了纠纷。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甲不是丁的婚生子,故其分得的份额应当较少
B.若甲自幼由丁抚养,则丁的遗产由甲、乙和丙三兄弟继承
C.若甲母再婚时甲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则甲不能继承丁的遗产
D.甲母的份额由甲、乙和丙三兄弟平均继承
C 解析:丁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因此继承权的取得适用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甲、乙和丙三人为同母异父的兄弟,甲为其母与前夫所生,乙和丙为其母与丁所生。若甲母再婚时甲已成年且独立生活,丁与甲不具有扶养关系,则甲不能继承丁的遗产。若甲自幼由丁抚养,则丁的遗产由丁某妻子、甲、乙、丙4人继承。
2.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与王某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后来,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张某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D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张某和生父母不再有互相的继承关系。但法律还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张某虽然不能再作为生父母的继承人,但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故选D。
3.张某与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