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律与教化
1.“我们的朝廷自己有自己的治国制度,霸道跟王道并用实行,怎么能够纯粹只用道德来教化呢?”这是汉宣帝教训太子“柔仁好儒”时说的话,这表明西汉实行( )
A.法家的统治思想
B.无为而治的道家思想
C.实行仁政的思想
D.儒法兼采,外儒内法
2.唐朝法律规定,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其他方法拷打,致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唐律的这一规定( )
A.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出现
B.是唐朝法律走向完善的表现
C.促进了开元盛世的出现
D.促进了唐朝政局的长期稳定
3.有学者认为,“在19世纪,民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核心,是法律的真正心脏。”这是因为《法国民法典》( )
A.摧毁了欧洲各国的封建制度
B.确立了法国民主政治制度
C.是英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D.维护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这表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治理应该( )
A.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B.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C.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D.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1.西汉至明清时期法律与礼教并用
(1)内涵:礼法兼治是古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其主张把以礼治国和以法治国结合起来,表现为德刑并用,即把以德化民(用恩惠来感化百姓)与以刑齐民(用刑法来制约百姓)结合起来。
(2)概况
①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启动
a.儒法合流:在国家治理手段上,汉初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德刑关系上,形成了以德政为主,以刑罚为辅的理论。
b.以经注律:随着两汉经学的兴盛,经学大师用儒家经义来解释现行法律条文,这些注释之言或经过朝廷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过改变司法官的法律意识而在司法中发挥作用。
②魏晋南北朝——律令儒家化(引礼入律)
a.含义:引礼入律指通过国家立法的渠道,儒家经义直接上升为法律条文或法律制度。
b.表现:大规模的引礼人律从魏晋时期开始,一些体现儒家伦理纲常精神的礼仪制度纷纷入律。
③唐代——准乎礼
a.含义:唐初定律,以礼为主,一方面把礼义道德规范直接纳入法律;另一方面,立法者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立法依据,或用儒家学说阐释立法的理由,使礼与法紧密结合。
b.实质:“法”为“礼”服务,基本特征是用暴力维护封建伦理关系。
④宋代——天理人情国法
a.含义:司法官兼顾法理情三者的关系。在判案时,司法官不仅依据法律文本,还依据经义、天理、人情等,更注重社会效果。
b.实施:对于不同的刑罚要区别对待,实行“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司法原则。
⑤明清——明刑弼教
a.含义:将刑罚和教化并列为同等重要的统治手段。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b.发展:明刑弼教开始于宋末,定型于明初,为清朝所延用。
2.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1)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原则,礼教纲常被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国家颁行的所有法律,都要符合“德政”的要求,都不能与礼制相违背。法律实施的过程本身就是教化推行的过程。
(2)以民为本,抑强扶弱: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民本思想,法制也同样体现了这一特色。主要表现为:一是在不断完善官吏监察制度的同时,以严法治吏,打击官吏迫害和盘剥百姓的行为。二是法律严厉防范和打击地主豪强兼并土地。三是救济灾民,对官吏坑害百姓和隐报灾情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四是制定了不少便民诉讼的法律措施,以便百姓申冤。
(3)家族主义,家国一体:古代中国,天下一家、家国一体的观念根深蒂固。孝悌为齐家之本,是宗法社会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重要的法律规范。家族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从而使法律带有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古代君主也重视“以孝治天下”。
(4)天下本位,义务互负:儒家伦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天下本位”思想。在此价值目标下,中国古代法制规定的义务是社会各阶层相互之间的义务,即社会成员在对他人、社会、国家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接受他人、社会、国家对自己的义务,称为“义务互负”。
(5)追求和谐,注重调解:古代中国和谐观念十分突出,主张法须与天道相和谐,与社会相和谐。基于这一理念,注重调解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一大特色。
3.中世纪基督教会的特殊社会地位及其原因
(1)地位:中世纪时,基督教在欧洲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欧洲处于天主教大一统的神权统治之下。主要表现在:
①在经济上,教会是西欧最大的封建主,它不仅拥有天主教世界三分之一的耕地,而且还利用征收“什一税”和兜售“赎罪券”等手段搜刮钱财。
②在政治上,教权高于王权,王权依附于教权而存在。
③在思想文化上,教会垄断学校教育,即使是文学艺术作品也蒙上了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