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目录
一
二
三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1.科学精神:正确认识我们每个人的各种人身权利。
2.法治意识:积极维护人身权利,同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核心素养
第一目 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的内容
2.人身权利的类型
3.人最基础的权利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1.人身权利的内容
(1)自然人的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人身权利的类型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至于人格权编的前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课堂拓展
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完整、自由支配,而健康权强调的是生理机能正常运作,生理机能包括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故侵害健康权就必然造成受害人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的伤害,而侵害身体权却并不一定。
【思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
第二目 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2.肖像权
(1)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姓名权: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3)自然人使用自己姓名的规定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不得侵害他人姓名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
1.姓名和姓名权
(1)含义:自然人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身权利。
(2)内容: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他人未经肖像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
2.肖像权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人的肖像。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权利也是受到保护的,但是只要不将其肖像用于商业营利,不刻意丑化,就不构成侵权。
【思考】用明星照片做网络聊天头像,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吗?
第三目 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和名誉权
2.法律保护个人隐私
(1)名誉: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3)从公共利益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名誉和名誉权
(1)隐私: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民法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2.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思考】隐私一定是不可告人的秘密吗?
①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②意义:对于维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
易错提醒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
纠正: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纠正: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易错提醒
3.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纠正: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4.与他人同名就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纠正: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表现是干涉、盗用、假冒等,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