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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秦汉时期 田赋 ①秦朝: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也就是要缴纳田地产量的三分之二。 ②汉朝:汉初统治者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田赋税率大大降低,汉高祖施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的时候改为三十税一。 丁赋 ①秦朝: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即人头税。 ②汉朝:人头税分口赋、算赋,商人和奴婢的算赋钱加倍。汉朝还征收财产税。 秦汉徭役有更卒、正卒和戍卒三种 徭役 徭役的种类 更卒:在本郡或本县,修筑城垣、道路、河渠、宫室以及运输粮食等;一个月;正卒指到郡国和京城服兵役;两年;戍卒指到边塞屯戍;一年。 口赋:7-14岁未成年人 算赋:15-56成年人 财产税:算缗、车船税、税民资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2.隋唐时期 (1)隋朝: (2)唐朝: ①租庸调制: A.基础: B.内容: ②两税法 A.原因: B.实施: C.内容: 废除了前代许多苛捐杂税,主要向民众征收租调役。 国家向成年男子授田的均田制。 针对21-59岁之间成年男子征收。租调之外的役可以用“庸”代替,即缴纳一定的绢或布来替代徭役。 唐朝中期,土地兼并导致均田制遭到破坏。 780年,唐朝政府废除租庸调,改行两税法。 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定额代替定率 税人向税田转变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两税法”颁布以后,到建中末年,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两税法规定“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具体征收时采用货币与实物结合的方式,这种做法在国家税收领域引入了货币税,改变了传统的纯粹实物税历史,货币税的推行,不仅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加速了货币、商品意识的推广。自唐以后,以土地和财产为基础的税收制度逐渐占据了国家税收的主导地位,而以人丁为基础的税收制度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摘编自邱作文《唐朝中期两税法改革简析》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税法的影响 积极性:①简化税收名目,减轻人民负担,缓和社会矛盾; ②扩大收税对象,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③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利于改变贫富不均现象; ④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⑤以货币为主的征税方式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局限性:两税法并未能遏制土地兼并,唐后期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现象增多,政府为保证财政又增加捐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社会矛盾加剧。 税人→税地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3.宋元时期 (1)宋代 ①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繁杂多变,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②除了征收类似唐朝的庸一样的代役金外,还经常再派发各种徭役。 ③募役法:因为徭役扰民严重,北宋中期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募役法 原本百姓按户等轮流到州县当差役的方法,改为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募役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分担,称“免役钱”,原本免役的僧侣、官户等,也需要缴纳“助役钱”。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民回乡务农,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官府也因此增加了财政收入。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3.宋元时期 (2)元代 ①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和南方,在北方征丁税、地税,在南方征夏税、秋粮。 ②在税粮外又有“科差”,按户等征收丝和银两。 科差 元朝政府在其统治的北方地区实行的赋税制度之一。元代赋税制度比较混乱,南北方亦不相同。北方的赋税主要是税粮和科差。科差分为丝料、包银、俸钞三项,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至元世祖时,此税税额稳定,包括:丝料每二户出丝二斤,交纳有封地的封主;包银,每户纳银(钞)四两。攻占江南后,为维持统治稳定,南方沿袭南宋税制,但加收俸钞,每户纳钞一两,用作官吏的俸禄。以户征“科差”,是过去封建王朝广征人头税制度的再现。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4.明清时期 (1)明初: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 (2)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 (3)明朝后期: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①背景: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白银流通量的增加。 ②内容:A.赋役合并,一概折银,即不但赋税折银 征收,而且役也改为丁田共同承担,折成 银两,统一征收。 B.政府所需的役,由政府从税银中拿出一 部分统一雇人。 ③影响:是中国赋役制度上的重大变革。 全球航路开辟 商品货币化 流程:清丈土地、量地计丁、赋役合并、折银征收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第一,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包括甲役、力役、杂役、力差、银差等合并为一,化繁为简,“役归于地,计亩征收”,使赋役统一于田亩,随夏秋二税一起征收。 第二,赋役合并,取消力役,役银编派由人丁和田亩分担。官府所需力役,由其出钱雇人应役,不得无偿征调。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