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通史综合(一) 中国古代史
专项突破1 古代中国中央集权政治制度
微点一
中央体制——从“公天下”到不断完善的“家国一体”
时期
发展历程
先秦
(萌芽)
王位世袭制:使政治权力由“传贤”变成“传子”;宗法制规定嫡长子继承制,“家国一体”,周王既是天下大宗,也是最高领袖
秦朝
(创立)
皇帝制度:皇帝总揽一切军政大权。三公九卿制:设置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分管行政、监察和军事;下设诸卿负责具体事务。文书制度:以邮传为中心的文书传送系统
两汉
(发展)
汉武帝重用身边的侍从、秘书等,建立“中朝”,削弱相权;东汉加强尚书台的权力
隋唐
(完善)
三省六部制: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长官均为宰相,分工明确,互相牵制,从而分散相权;尚书省下设六部,具体执行国家事务;保证了皇权独尊
宋朝
(加强)
二府三司制:中书门下、枢密院分掌行政和军事,三司分管财政,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相权。设禁军管理机构“三衙”与枢密院分权
元朝
(加强)
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宣政院管理西藏和佛教事务
明朝
(强化)
明太祖废除宰相,设置殿阁大学士协助处理政务;明成祖时,设立内阁,内阁大学士开始参与军国大事的商讨
清朝
(顶峰)
清初军国大事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处理;设立奏折制度,提高了决策效率,强化了对官僚机构的控制;设军机处,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微点二
地方体制——从“天下共主”到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制度
微点三
户籍制度的演变
战国
国家大规模编排民户,制定户籍。无论男女,都在政府的簿籍上有登记
秦朝
户籍实行分类登记制度,除一般百姓的户籍外,还有宗亲贵族的宗室籍、官吏的宦籍、商贾的市籍等
汉朝
(1)管理者:丞相主管全国户籍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均有专门人员主管户籍。
(2)措施:户籍上要登记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状貌等内容;政府定期进行人口调查
隋朝
制定“输籍法”,“大索貌阅”,重新核定户籍
唐朝
户籍三年一造;“括户”,即政府通过人口核查将逃避登记的人口搜查出来
宋朝
户籍分主户与客户。主户指拥有土地、缴纳赋税的税户,客户指没有土地的佃户
元朝
户口类型复杂,按职业划分;一旦定籍,就得“各安生理”,世代相袭,不得变动
明朝
继承了元朝以职业定户籍的做法,户籍分民籍、军籍、匠籍等。明朝户籍册称“黄册”
清朝
户籍名存实亡。原因:政府赋役倾向于向土地摊派,户籍管理相对松弛;清朝前期,固定丁银、摊丁入亩;乾隆年间户籍永停编审
微点四
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
微点五
基层组织与社会治理
1.基层组织
主要机构
县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县下设乡和里
官吏职责
乡设三老,掌教化;设啬夫,掌狱讼、赋税;设游徼,掌捕盗。设里正、亭长,负责传递政令和维护治安
官吏产生方式
乡官、里正、亭长都由本地有产业、有德行的人担任
2.基层监督
秦汉时期
什伍组织,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互相监督
唐朝
邻保制度,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彼此之间相互监督
北宋
实施保甲制
明朝
推行十家牌法,要求十家总编为一牌,开列各户姓名,由十家轮流收掌,每日沿门按牌察看动静。发现有面生可疑之人,就向官府举报
清初
实行里甲制,后改为推行编制严密的保甲制
微点六
中华法系的演变——“天理、人情、国法”
夏商周三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礼”并立
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
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1)春秋后期。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体系开始向成文法转变。
(2)经过春秋时期的演变,赵、魏、韩和秦国等通过变法,建立起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
(3)秦朝崇尚法治。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
两汉至隋唐——
法律儒家化阶段
(1)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即法律儒家化。
(2)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宋元明清——法典与
案例相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结合
中华法系演变的总体特征
(1)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
(2)以礼法并用的方式,把“天理、人情、国法”有机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之中。
(3)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4)古代法律影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