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烛之武退秦师》细读精讲 2021-2022学年统编版高中语文必修下册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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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语文
教材版本 高中语文统编版 必修下册
年级 高一
章节 第2课 烛之武退秦师/《左传》
类型 素材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
学年 2022-2023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42 KB
发布时间 2022-12-29
更新时间 2023-01-01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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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统编版(2019) 必修下册《烛之武退秦师》细读精讲 教材原文 烛之武退秦师① 《左传》 晋侯、秦伯②围郑,以③其无礼于晋④,且贰于楚⑤也。晋军⑥函陵⑦,秦军氾南⑧。 佚之狐⑨言于郑伯⑩曰:“国危矣,若使烛之武见秦君,师⑪必退。”公从之。辞曰:“臣之壮⑫也,犹⑬不如人;今老矣,无能为也已。”公曰:“吾不能早用子⑭,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过也。然郑亡,子亦有不利焉。”许⑮之。 夜缒⑯而出,见秦伯,曰:“秦、晋围郑,郑既⑰知亡矣。若亡郑而有益于君,敢以烦执事⑱。越国以鄙⑲远⑳,君知其难也。焉用亡郑以陪㉑邻?邻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郑以为东道主㉒,行李㉓之往来,共㉔其乏困,君亦无所害。且君尝㉕为㉖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㉗而夕设版㉘焉,君之所知也。夫晋,何厌㉙之有?既东封㉚郑,又欲肆㉛其西封,若不阙㉜秦,将焉取之?阙秦以利晋,唯君图㉝之。”秦伯说,与郑人盟。使杞子、逢孙、杨孙戍㉞之,乃还。 子犯请击之,公曰:“不可。微㉟夫人㊱之力不及此。因㊲人之力而敝㊳之,不仁;失其所与㊴,不知㊵;以乱易整,不武㊶。吾其㊷还也。”亦去之。 白话翻译 晋文公、秦穆公围攻郑国,因为郑国曾经对晋国做出过不合礼法的行为,而且在依附于晋国的同时又亲附于楚。晋军驻扎在函陵,秦军驻扎在氾南。 佚之狐对郑文公说:“国家危险了,如果让烛之武见秦国君王,军队必会退走。”郑文公听从了(他的建议)。(烛之武)推辞说:“我壮年的时候,尚且比不上别人;如今已经老了,不能干什么了。”郑文公说:“我不能及早重用您,如今情况紧急来求您,是我的过错。然而郑国灭亡了,您也有不利的地方呀。”(烛之武)答应了。 在夜晚有人用绳子拴着烛之武从城楼放下去,拜见秦穆公,(烛之武)说:“秦、晋围攻郑国,郑国已经知道要灭亡了。如果使郑国灭亡对您有利,怎敢冒昧地拿这件事来麻烦您。越过别的国家把远方的郑国当作边邑,您也知道这很苦。怎么能用郑国的灭亡来增加晋国的土地呢?晋国的实力雄厚了,您秦国的实力就相对削弱了。如果您放弃攻打郑国而把它当作东方道路上招待过客的主人,使者来来往往,供给他们缺少的东西,您也没有损失。而且您曾经给予晋国君主恩惠,(晋君)许诺您焦、瑕两地,他白天渡河回去晚上就在两地修筑了防御工事,这是您所知道的。晋国,怎么会有满足呢?现在它已经向东扩展到了郑国,又想要向西扩展,如果不侵占秦国,又从哪里取得土地呢?削弱秦国来使晋国获利,希望您能够考虑。”秦穆公非常高兴,和郑国签订了盟约。派遣杞子、逢孙、杨孙守卫郑国,秦伯就回国了。 晋国大夫子犯请求出兵攻击秦军。晋文公说:“不行。如果没有秦穆公的力量就到不了今天。依靠他人的力量而又反过来损害他,这是不仁义的;失去自己的同盟者,这是不明智的;用混乱相攻取代联合一致,是不符合武德的。我们还是回去吧!”晋军也就离开了郑国。 作文讲记 “熙熙攘攘,皆为利来” ——谈《烛之武退秦师》兼论儒家“义”“利”之辨 “义”与“利”之辨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论题之一,宋人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可见,“义”“利”之辨已经具有某些儒家核心理念的关涉。然而,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烛之武退秦师》实际上也可以“利”之一字贯穿全文、统领全文。郑文公“然郑亡,子亦有不利焉”,以“利”动烛之武;烛之武“阙秦以利晋”,以“利”动秦穆公,终解秦晋之围。其中,“利”一直扮演着这场谈判中重要且隐秘的角色。而且《左传》沿袭《春秋》,“传”即谓对经典的注释,故而《左传》亦是对先秦儒家思想的赓续和吸收,从《烛之武退秦师》中我们可以一窥先秦对“义”与“利”之间的微妙态度。 一、兼谈“义”与“利” 《论语·里仁》中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意思是说,君子懂得的是道义,小人懂得的是利益。孔子以“义”和“利”将“君子”与“小人”区分,然而“义”与“利”在儒家思想观中又意味着什么呢?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从字形的角度对“义”解释说:“己之威儀也。”许慎将“义”解释为自己的威严仪象,并点明了在古人的眼中“义”实出于“己”。清人段玉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说:“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各得其宜则善矣”,段言将“义”与“礼”联系到一起,说“义”的本义是指礼仪等符合标准,礼仪得体则可善矣。段玉裁显然是在许慎“义”与“仪”近的观点上进一步谈“义”,虽然“义”的本义是否与“礼”有关有待商榷,但是段玉裁却说出了关键的一点:即“义”为言语适宜,亦即在于“行义”。而这也正是历代儒家学者对“义”的关键阐释——清人刘宝楠 《论语正义 》中说:“‘义以为质’者,义者,宜也。人行事所宜也。”据此,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在传统儒家学者的观念中,“义”是指合乎情理的行为准则,而这绝非仅仅等同于当代认为的“道德准则”。 “利”也是儒家核心的概念之一。《孟子》一书的开篇即言:孟子见梁惠王,梁惠王说:“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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