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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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明清时期(鸦片战争以前)——古代中华文明的迟滞与转型
一、明清政治制度与国家治理
1.明清政治制度与统治的加强
(1)中央
①明朝: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明成祖设立内阁。内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协助皇帝处理各种政务。宦官专权,负责提督东厂和控制锦衣卫。
②清朝:“康乾盛世”时期形成奏折制度,雍正年间设立的军机处逐渐成为掌管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枢。严密控制思想文化,频繁制造文字狱。
(2)地方
①明朝:明太祖废除行中书省,设立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割权力,又向各省派出巡抚、巡按,逐渐总揽一省之权。
②清朝:清承明制,巡抚成了一省长官,又设总督掌管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明清时期,形成省、府、县三级行政制度。
2.张居正改革:大力整肃吏治,加强官吏考核,裁减开支,清丈土地,改革税制。
3.官员的选拔与管理
(1)选拔:明清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与殿试三级。考试从四书五经中命题。
(2)考核:明清两朝官员考核制度严密。明朝考核有考满和考察。清朝的考课制度,包括京察和大计,分别考察京官和外省文官。
4.监察制度:明清两朝的监察机构,主要有都察院和六科,合称“科道”。明朝御史和给事中,品级虽低,但权力很大。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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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治与教化
(1)法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制定了《大清律例》。
(2)教化: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六谕”。清朝乡约宣讲内容变成了“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6.赋税制度
(1)明朝: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明朝后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并、一概折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上的重大变革。
(2)清朝:“摊丁入亩”,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进一步减弱。
7.户籍制度
(1)明朝:户籍分民籍、军籍、匠籍等。明朝户籍册称“黄册”,以里甲制为基础,每里一册,详列各户人口、田土、房屋。
(2)清朝:户籍管理相对松弛。摊丁入亩后,户籍的作用大为削弱。乾隆年间,户籍永停编审。
8.基层治理
(1)明朝:王守仁任南赣巡抚时推行十家牌法。
(2)清朝:清初实行里甲制,后来改而推行编制严密的保甲制。至此,兼具区划和户籍管理性质的乡里制与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的保甲制合一。
二、明清边疆治理与统一多民族国家巩固
1.民族关系与边疆治理
(1)明朝
①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有礼部、鸿胪寺、提督四夷馆。
②明蒙关系:明朝重新修筑长城;沿长城布置军镇;鞑靼首领俺答汗与明朝订立和议,接受明朝册封。
③经略西藏:封授给当地的僧俗首领法王、王等称号。设立行都指挥使司等机构管理西藏军民事务。通过贡赐、茶马贸易进行经济交流。
④招抚东北:在黑龙江流域设立奴儿干都司,并对东北女真各部落首领封授官号。设都司、卫、所对女真等进行管理。
⑤在西北设赤斤蒙古、沙洲、哈密等卫,西南设土司。卫所和土司官员由各族酋长世袭任职,按时进贡。
(2)清朝
①收复台湾:1662年,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1684年,清朝在台湾设府,隶属福建省。
②抗击沙俄:1689年签订《尼布楚条约》,这是清朝政府签订的第一个边界条约。
③平定蒙古:1757年将准噶尔部彻底击败。平定维吾尔贵族大、小和卓叛乱。在蒙古族地区设立盟、旗两级单位进行统治。土尔扈特部回归祖国。
④加强对新疆的管理:1762年,清朝在新疆设立伊犁将军,总领军政事务。
⑤加强对西藏的管理:自康熙后,历世达赖和班禅都经由中央政府册封。在青海、西藏地区设西宁办事大臣;派遣驻藏大臣,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29条,以法律形式明确和落实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权。
⑥边疆统治的特点:专设理藩院掌管蒙古族、藏族等民族事务;对边疆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政策。
⑦在西南,沿袭土司制度,后来逐渐进行“改土归流”。
2.对外关系
(1)明朝
①郑和下西洋:15世纪前期,明成祖派郑和远航海外,扩大并加深了中华文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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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海禁和抗倭:明朝前期,朝廷严厉禁止海外贸易,东南民间海上走私活动猖獗。明廷派戚继光等人平倭。
③欧洲殖民者入侵:16世纪中期,葡萄牙人获得了在濠镜澳(今澳门)的租住权。荷兰和西班牙分别占据了台湾岛的南部和北部。
(2)清朝
①18世纪,英国马戛尔尼使团试图打开中国市场,被清朝皇帝拒绝。
②朝贡贸易:明清时期,朝廷对朝贡国家、路线、港口、船只数目、贡品种类均有严格的规定。
③对外贸易:清政府在广州设置公行,统揽对外贸易事务。1757年,清政府将通商口岸限定在广州一处,对外贸易皆由“十三行”行商代理。
三、明清经济的新发展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