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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一中2022—2023学年度上学期期中考试
高三语文试卷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德治法治并重是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德治法治并重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价值取向基础上的秩序追求,即以价值共识、道德教化、礼制规范以及一定的国家强制,实现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的善治秩序。德治与法治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共同维系国家长治久安。德治以价值认同来凝聚共识、感染人心,法治以强制规范整饬秩序、纠正违失,两者相互支撑才能形成同心同德、安分守法的善治局面。
“德”字始见于甲骨文,字形右边从直,左边从彳(或行)。对此,曾有学者解释为以“目”(眼睛)指引正道。“德”也与“得”相通,表示遵行正道才能达到目的,有“德”才会有所“得”。关于“法”,《史记》记载了传统社会早期的法:“维昔黄帝,法天则地,四圣遵序,各成法度”。这种“法度”,在早期表现为“礼”“令”“刑”等。“礼”起源于沟通天人的祭祀活动,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民族乃至一国的行为规范。德与礼互为表里,德是礼的内在精神,礼是德的规范性表达。“令”是王向臣民发布的政令,有“誓”“训”“诰”等形式。“刑”起源于对外征伐,后来转变为惩治内部犯罪的刑事规范。德治是对儒家为政以德、以礼治国的一种概括。春期战国时期出现的法家思想,强调通过严明法令来维护君主统治和社会秩序。《韩非子》说:“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商周之变”是德法关系的一次大变革。“商周之变”颠覆了以往“祖先即为天神”的天命观,把天塑造为具有道德人格的主体,确立了天命靡常、与天同心才能以德配天的观念。以德配天要求从内心检视自己的行为、约束自己的欲望,从而符合天道的要求。这就使得“礼”这一德的规范化形式在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高。商朝假借天命的刑罚观念也因此受到限制,这为西周提出“明德慎罚”打下了思想基础。以德节制罚、以德引导政令的治理理念逐步形成。“秦汉更替”是德法关系的又一次大变革。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百家争鸣,秦以专任法治而强,实现大一统。代秦而兴的汉朝,经过数十年思想更迭,逐渐接受儒家“为政以德”的理念,确立了“德主刑辅”治理思想。这一思想在治理实践中日益表现出积极效能并不断发展。到隋唐时期,“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法治并重模式日趋成熟。
德治法治并重的重要思想,在规范体系和实施体系上都得到充分体现。德治与法治各有其“典”“则”。《尚书·五子之歌》中说:“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有典有则”为后世所延续。“典”是指礼法体系的基本经典、基本法则,确定国家治理的主流价值和主要规范。“则”是各种形态的具体规则,规定行为准则、政务标准等。德治之“典”,主要是官方倡导学习的一系列儒家经典。这些既是阐释德治义理的经典,包含大量关于礼的基本规则,也为其他社会规范形式提供基本价值原则。德治之“则”,散见于各种礼仪礼制、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家法族规、行业性规则之中。法治之“典”向上可以追溯到禹刑、汤刑、吕刑等古代刑书汇编。秦汉时期,律的形式日臻完备。唐朝不仅有以刑事法律为主体的唐律,还有法律典则的汇编《唐六典》,法律形式十分丰富。明清两代在律之外制定了大明会典、大清会典。“法治”之“则”,表现为各种政令、条例、事例和司法成案等。这种“德”“法”各“有典有则”的规范体系是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综合为治的。
德治法治并重不仅体现在规范体系的融通上,还体现在实施体系的完备上。《孟子》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古代中国把家庭、家族视为个人人格养成的亲属团体。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律典、政令的实施,以强制力保障秩序安定,同时又注重道德教化作用。比如,家族被赋予一定的自治权,亲属之间的纠纷有些可以在家的内部自行解决;一些朝代的州县和乡里设有彰瘅亭和申明亭,由德高望重的乡绅旌表嘉善、申诫顽劣。国家对大典、大政负责,有专职部门负责核心价值确定、经典注疏正义、官吏选拔考试、税赋标准与征收、学校教育等重大事务。国家还允许乡贤、书院、家族、牙行等团体,以内部章程、规约、自律规则等规范形式实行自治。
古代中国德治法治并重的治理模式,历经千百年而逐渐成为传统。德治和法治都认同儒家伦理观念,在内在价值方面具有共同基础。在规范体系方面,典则相互贯通又各有其用。在组织实施方面,既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又倡导一定范围的自律自治,国家和民间各负其责,大大提升了治理的有效性。
(摘编自张生《从德治法治并重传统中汲取治理智慧》)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德治以共同的价值取向来凝聚共识,法治以强制规范来纠正违失,二者互为前提,相互补充,共同维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B.德治和法治都认同儒家的伦理观念,但法家思想中通过法令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只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