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九.明朝时期(1368年—1644年)
1.王朝概况
(1)1368年,朱元璋称帝,定都应天府(南京),国号大明。朱元璋就是明太祖。
(2)1421年,明成祖朱棣迁都至北京。
(3)1449年,土木之变,明英宗被瓦剌俘虏。
(4)1644年,李自成攻入北京,明思宗自缢,明朝灭亡。
2.明朝时期的政治
(1)宰相制度的废除:明太祖为加强皇权废除自秦以来一直实行的宰相制度,严令子孙永远不许设立宰相。
(2)内阁制度的建立:
①原因:废除宰相后,皇帝直接领导六部等具体职能部门,工作压力成倍增加。
②形成:明成祖在位时,选拔一些文官到皇宫内的文渊阁值班,充当秘书。
③性质: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的秘书机构
④运作:
A.大学士的日常工作主要是替皇帝浏览百官奏章,草拟处理意见,称为“票拟”。
B.皇帝在票拟的基础上,用红笔正式批复奏章,称为“批红”。
发展:明朝中后期,有的大学士深得皇帝信任,权力很大,被比喻为宰相。
【拓展】明朝的内阁制度
①内阁没有行政权:内阁不能正式统率六部百司,内阁首辅也不是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
②内阁权力来自皇权:阁臣的升降和职权的大小全由皇帝决定,虽有内阁首辅大权在握的现象,但其权力并不是来自制度和职位,而是来自皇帝的支持与信任,一旦失宠,地位便一落千丈。
③内阁不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内阁票拟必须符合皇帝心意,票拟的采纳与否也取决于皇帝的批红。
④内阁的作用:内阁的建立实际上加强了君主专制,强化了中央集权。
(3)宦官专权的出现
①原因:比较而言,宦官比内阁更多地得到皇帝信任。
②表现:内廷宦官机构司礼监获得了协助甚至代理皇帝批红的权力,还负责提督东厂,控制锦衣卫,对官民的言行进行监视、侦查,有权逮捕、施刑。
(4)地方制度的变化:明初,废行中书省,原行省的权力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按察使司(掌监察、司法)和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分割,三者互不统属,同对朝廷负责。后来,朝廷又向各省派出巡抚、巡按,逐渐总揽一省之权。布政使司以下设府(州),府之下设县(州),形成了省、府、县三级行政制度。
(5)军事制度:明初创立了一套以卫所为骨干的军事制度。明朝撤销了最高军事机构大都督府,立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分权,兵部掌武官选授、军队调发等事,五军都督府负责军队的日常管理。
(6)科举制度的演变:明朝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与殿试三级;
考试内容从四书五经中命题,写作格式为“八股文”。
(7)监察制度:明朝都察院监察御史不仅负责纠察内外百官,还带皇帝巡按各省。六科给事中负责皇帝制敕与大臣奏疏的封还驳正,稽查六部百司之事。
(8)户籍制度:以职业定户籍,分民籍、军籍、匠籍等。户籍册称“黄册”。
(9)赋税制度:
①明初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
②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
③明朝后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一概折银,统一征收。
(10)民族关系:
①机构:礼部、鸿胪寺、提督四夷馆。
②蒙古:修筑长城,布置军镇,防范蒙古。1571年,鞑靼首领俺答汗与明朝订立和议,接受明朝册封,双方恢复并扩大贸易关系。
③西藏:明朝敕封西藏僧俗领袖为“王”“法王”,建立羁縻性质的都司等机构,对西藏进行管辖。
④女真:设立奴儿干都司,并对东北女真各部落首领封授官号。
⑤西北:设赤斤蒙古、沙州、哈密等卫。
⑥西南:设土司,卫所和土司官员由各族酋长世袭任职,统领部属。
(10)对外关系:
①郑和下西洋:1405年—1433年,郑和先后七次率领船队出海,访问了亚非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远到达非洲东海岸和红海沿岸。目的主要是“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结果给明朝带来较大的财政负担。
②戚继光抗倭:明初日本海盗在我国东部沿海骚扰,后遭到明朝打击。嘉靖时期,倭寇再次猖獗,明朝将军俞大猷、戚继光重创倭寇,东南沿海形势稳定下来。
③葡萄牙租澳门:16世纪中期,葡萄牙人以晾晒货物为由,获得澳门的租住权。
④荷兰侵占台湾:明朝末年,荷兰以武力占据台湾。
(11)张居正改革:
背景:明中后期,政治日益腐败,土地兼并严重,国库亏空严重,农民起义不断,统治危机不断加深。
内容:整顿吏治,加强官吏考核;裁剪开支,清丈土地,改革税制;
结果:张居正辅政十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社会矛盾相对缓和,严重的封建统治危机得到暂时缓解。他死后,除一条鞭法外,其他改革几乎全部废止。
【拓展】一条鞭法的影响
一条鞭法是在清查土地和丁产的基础上实行的,扩大了负担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赋均役的作用,同时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取消了力役。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农民获得了较大的自由,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简化了税制,使收入更加稳定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