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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5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第41课时 民事权利和义务及人身权 课时复习清单一览表 解读真题考频度,把向 复习侧重点 考点 历次选考统计 2016/ 10 2017/ 04 2017/ 11 2018/ 04 2018/ 11 2019/ 04 2020/ 01 ▲ 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②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c);③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b) 34 34 35、 40(2) ▲ 2.积极维护人身权 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b);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b) 37 35 35 36 35 (1)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考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而发生的关系,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但并不是不与人的物质利益发生联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2.民事法律关系包含的三个要素:_、_和_ 。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独立享有_、承担_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主体 客体 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注意:①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②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智力 民事活动 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已满18周岁的智力健全者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8 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智力健全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与其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