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白象中学2021届高三政治复习课件: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共55张PPT)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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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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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
年级 高三
章节 专题综合与测试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学年 2020-2021
地区(省份) 浙江省
地区(市) 温州市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
文件大小 335 KB
发布时间 2020-09-28
更新时间 2020-09-28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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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2021年1月选考复习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 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C); 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b) 2.积极维护人身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b);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b) 3.依法行使财产权: 所有权(C); 用益物权(b); 担保物权(a) 4.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C)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 (1)含义: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而发生的关系,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但并不是不与人的物质利益发生联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性,当人身关系受到损害时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体现财产性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 (2)基本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注意: 并非所有自然人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②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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