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素养目标定位
1、通过生活中侵权的实例,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自己及他人的人身权。
2、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提高实践能力。
导入
探究一:观看视频,请大家谈谈对我国坚决维护我国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生命健康俱可贵
秦某一家在某酒店就餐。席间服务员张某在上菜时,未提示大家注意,就将沸汤往菜盘中倒,操作过程中,滚烫的汤料溅到秦某脸上,秦某本能地躲避,致椅子滑倒摔倒在地,右腿骨折,秦某要求酒店承担责任。
探究二:(1)酒店的行为侵犯了秦某的哪些权利?
(2)某可以要求酒店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解析:(1)民法典中明确表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酒店中的服务员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顾客的人身伤害,侵犯了秦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秦某可以要求酒店承担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为误工造成的损失,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生命健康俱可贵
1、法律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内容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意义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探究三:犯罪分子因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还享有人格权吗?法律还平等保护他们的人格权吗?
人格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需的人身利益,犯罪分子虽然因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们依然享有人格权,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典例训练:
1.西方有一句与法律相关的谚语:“放出去的疯狗咬伤人其主人是要负责任的!”这句谚语说明了( )
A.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
B.公民的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C.公民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害
D.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c
姓名肖像受保护
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姓张。
探究四:运用法律知识对张丙的行为进行分析。
解析:张甲已经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张丙将甲的姓氏改回,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该负法律责任。
二、姓名权
1、姓名权的含义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内容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3、表现:
(1)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2)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别再随意给同学起外号!起侮辱性绰号算欺凌,严重者将开除学籍。
典例训练:
2.下列不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是( )
A.假冒他人姓名
B.盗用他人姓名
C.与他人同名
D.禁止他人用某个姓名
c
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三、肖像权
名誉隐私不可侵害
某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时长1分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篡改叶挺烈士的《囚歌》,并添加了侮辱性用语。该视频发布传播后,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叶挺烈士的子女等近亲属起诉该公司侵犯名誉权。人民法院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