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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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科学精神】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法治意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参与】在社会生活中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核心素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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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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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探究与分享: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是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前两天,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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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民法典》1179条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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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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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名词点击】: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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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权利分类
2、人身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人身权利
(自然人)
Q:为什么民法典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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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生权利;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所以,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致死)
(致残)
(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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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能力提升】秦某一家5口在某酒店就餐。席间点了一道菜叫“春雷一声响”,该菜是锅巴炒鱿鱼再浇上滚沸的汤料而成。服务员张某在上该道菜时,未提示大家注意,就将沸汤往菜盘中倒,操作过程中,滚烫的汤料溅到秦某脸上,秦某本能地躲避,致椅子滑倒摔倒在地,右腿骨折,秦某要求酒店承担责任。
⑴酒店的行为侵犯了秦某的哪些权利?
⑵秦某可以要求酒店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酒店的行为构成对顾客的人身伤害,侵犯了秦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秦某可以要求酒店承担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护理费、赔礼道歉和精神赔偿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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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姓名肖像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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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探究与分享: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观点一:
该摄影馆和商务会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