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程标准
核心素养
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1.了解罗马法是近代西方法律的渊源;了解近代西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系统以及西方近代法律的特征。(历史解释、时空观念)
2.了解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新教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需求,但对宗教的迷信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唯物史观、历史解释)
1.罗马法
(1)罗马共和国为了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公元前450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
(2)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2.中古时期的法律
(1)“日耳曼法”: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一批成文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2)教会法:教会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的法律。
(3)罗马法的传播: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
3.“英美法系”
(1)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称为普通法。
(2)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3)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4)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4.“大陆法系”
(1)背景
①13世纪以后,法国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②在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下,法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2)形成: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律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后来,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称为“大陆法系”或“民法系”。
[释概念]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1)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为依据。
(2)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1.基本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2)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2.局限性
(1)确立了私有财产制度,每个人财产的多少往往决定着法律地位的高低。
(2)对个人权利的认定有逐渐改进的过程,直到20世纪,黑人、原住民和妇女还在为完全的公民权积极斗争。
1.基督教的影响
(1)基督教影响了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①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保存了一些宝贵的古典文化,更重要的任务是宣讲教义。
②开办学校,学习内容虽然都以宗教为目的,但在教育和文化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③基督教会介入人们的生活,几乎所有的节日都与基督教有关。
(2)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2.新教的影响
(1)积极性:新教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出了一些新主张。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自己阅读《圣经》,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激励人们发财致富。
(2)局限性:新教坚持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束缚人们的行为;排斥宗教“异端”。
[释概念] “因信称义”和“先定论”
(1)因信称义,是新教路德宗的核心。“称义”,意即“成为正义的”,主张信徒直接成为义人,可以免去中世纪的繁文缛节。“因信称义”给人以灵魂得救的自主权,否定了天主教的“因行称义”主张。
(2)先定论,即永生与永罚,成功与失败,甚至贫富荣辱,都是上帝先定的,人的意志无法改变。上帝挑选的人是有标准的,他必定是一个内心信仰上帝而外在又淳朴、友爱、勤奋、节俭的人。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奋斗来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还是弃民。先定论迎合了资产阶级发财致富的要求。
主题一 历史解释——罗马法
材料一 从共和国后期到帝国前期,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变成了地跨三洲的大帝国,新的地区不断被并入它的贸易和交通体系中。罗马法也由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罗马法虽然允许使用酷刑,但只是作为审判过程中的补充性和最后的措施,实施的前提包括:只针对死刑犯罪;没有其他手段发现真实;对犯罪的指控充分和适当。20岁以下与60岁以上者、孕妇和育儿母亲免予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