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第九课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9.1 科学立法
一、科学立法的内涵
1.科学立法的内涵:就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
2.科学立法的标准:
①科学立法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具体要求:立法要符合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要与 特伟大进程相适应,制定出适合中国的良法。
②科学立法符合国情和实际。
具体要求: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使每项立法都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使法律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③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具体要求:要明确划分不同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和界限,形成符合国家发展目标的法律体系。
【特别提醒】我国的立法体制
(1)法律。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推进科学立法
1.科学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
2.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3.科学立法要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应在立法中客观地认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合理的确认和保护,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对应。立法还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与责任,根据国家治理需求,授予国家机关必要的权力,并对其加以制约,明确权力行使不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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