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国家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
第六课 我国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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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责任落实,建立党建工作联动机制
统一领导
党委
保障权益
工会
协同监督
纪委
齐抓共管新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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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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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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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察委员会构成
地方监察
委员会
国家监察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宪法〉125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宪法》126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宪法》126条
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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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察委员会人员组成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宪法》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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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监察委员会职责
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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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调查
处置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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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范围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