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框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知识总结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一)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权利。
(1)原因: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2)措施: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回避制度
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2)意义:该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二、寻求法律援助
(一)原因
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利益的宝贵机会。为此,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二)措施
1、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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