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12课
民族大团结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党和政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因
(1)历史传统: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逐渐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剧、小聚居的格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传统。
(2)经济文化:长期以来各民族在经济、文化上形成了取长补短、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民族关系。
(3)政治利益:近代以来,各族人民在共御外敌、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斗争中,建立了休戚与共的关系,在根本利益上一致。
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设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在自治区内,由当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
1、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地区独立。( )
2、只要有少数民族的地方就可以设立自治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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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自治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人民政府
2、民族区域自治权,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安排管理地方经济;
3)安排使用地方财政;
4)依法组织地方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5)管理和发展本民族文化事业;
6)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其自治权是在执行宪法、法律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下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
(1)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
载入宪法。
(3)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民族政策(三个原则):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1955年10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8年10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
1947年5月1日
西藏自治区
1965年9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
1.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