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教学
目标
1、了解西方近代法律形成的基础
2、结合历史,总结西方近代法律的特征
3、了解西方世界的教化
近代西方法律的渊源
撤离运动是古罗马平民与贵族之间的一种斗争方式。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开始于公元前5世纪初。平民因贵族的债务奴役而变得不堪忍受,他们利用强敌压境的机会,携带武器,离开罗马,到阿尼奥河对岸的圣山单独建立的自己的营地。这种斗争方式成为“撤离运动”,迫使罗马贵族接受他们的条件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被后人称为“罗马法”,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混乱的中世纪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后来日耳曼法开始走向成熟,最终与罗马法的并存。主要有:《西哥特法》、《勃艮第法》、《萨利克法》和《里浦尔法》。由日耳曼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成,带有氏族公社的残余。法律适用采取属人主义原则,即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二者相抵触时以日耳曼法为准。
教会法
泛指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但在法学著作中则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教会法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了若干罗马法 原则而形成的。它既适用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
逐渐复兴的罗马法研究
英美法系的形成
征服者威廉
威廉三世
巡回法庭制
习惯法
普通法
君主立宪化过程
大宪章主要内容为限制王权
权利法案
英美法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