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总议题: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名词点击】: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总议题:人身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身权利
(自然人)
2、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议题一
议题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1)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身体功能、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议题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法律规定: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P8“相关链接”)
【探究活动一】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