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必修二 政治生活
第一单元 公民的政治生活
一、 生活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
1.我国的国家性质
(1)我国的国家性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具有根本性意义。
图示:
知识拓展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社会基础是人民群众。
2.人民民主专政
是什么
内涵(特点)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本质
人民当家作主
为什么坚持
地位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
意义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知识拓展 民主具有阶级性。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公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享有的民主,而不是全民享有的民主。
3.人民民主
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表现
内容
最广泛
权利广泛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主体广泛
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最真实
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法律保障
我国已制定了大量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
物质保障
公民选举所需经费均由国库开支;在选举期间,国家掌握的报刊、电视、广播等都为选举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实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是最真实的民主
最管用
制度体系
我国建立了一整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体现了人民意志,保障了人民权益,激发了人民的创造活力,能够有效杜绝西方国家常见的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开“空头支票”问题,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避免相互掣肘而导致内耗严重、效率低下的弊端
4.神圣的权利 庄严的义务
(1)公民政治生活的基础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利
与义务。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 政治义务为基础的。
(2)公民的政治权利
权利
内容
意义
注意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必须同时具备国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政治条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自由是相对的,没有脱离法律约束的、绝对的自由
监督权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
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
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3)公民的政治义务
内容
意义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的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的需要
易误提示 权利与义务≠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权利与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5.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表现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要求
①国家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
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注意
①这种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②这种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不要把平等理解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
③这种平等,反对一切特权
④这种平等,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不平等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二者关系
①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②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