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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文化
中华法文化解读
法文化之“文”,指人类社会在法律的制度、思想、观念等方面形成的种种积淀;法文化之“化”,则是将这样的积淀化育到法制建设、法律生活以至人的灵魂之中。中华文化从轴心时代一直延续至今,从未间断,这在世界所有轴心文明中绝无仅有。中华法文化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当秉承这种恢宏的气势,坚定地走自己的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里面也包含了对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法文化走到今天,主要经历了四大阶段。
礼乐文化:上古社会——夏商西周
中国最早的法不叫“法”,而叫“礼”。“礼”在甲骨文中,下半部分是个高足盘;上半部分是“玉”。高足盘中盛放玉器,用来祭祀神灵。可见礼就是从原始人祭祀中产生的。到国家社会,演变为“夏礼”“殷礼”“周礼”,史称“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周礼分为吉、凶、军、宾、嘉五类,可知礼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礼的运行往往与乐相配,故合称“礼乐”,用以调整国家政治军事和个人言行举止。违反礼的行为,用刑来惩治,礼是行为规范,刑是制裁措施,这便是“出礼入刑”,二者共同构成了那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严复在翻译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法意》时说:“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
礼乐作为中国早期的法文化样态,主要特征就是道德和法律混同。《礼记•曲礼》中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可见当时的礼,涉及到法制、道德、教育、军事、祭祀等方面,是道德与法律混同的产物。
法律文化:春秋战国——秦
春秋时期,社会动荡,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传统的法律制度遭到全面破坏。各国诸侯纷纷进行法制改革,把以前的刑从礼当中剥离出来,进行专门立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国家的法典铸刻在彝器上,并向老百姓公布,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进行了改革,赵鞅将刑书的文字刻在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其他诸侯国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到战国时期,法制改革得到进一步的推进。公元前5世纪中叶,法家始祖李悝在搜集、整理各诸侯国公布的刑书、刑鼎的基础上,编纂了《法经》,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商鞅在《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