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理念至上 法律法治演进与社会伦理教化
法制的保障、民主程序的运行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从专制到民主、人治到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价值取向和治理方式,是人类在文明进程中经过共同努力和不断摸索取得的宝贵经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改革的总目标,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
法律制裁和伦理教化历来是统治者进行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手段,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两者相辅相成。礼法结合是古代中国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西方法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建设因时代、国情的差异而不同,在现代化过程中,民主与法治具体道路的选择要结合自身的历史与现实。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深度关注,在当下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与依法治国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如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民主与法治;等等。
一、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1.周朝礼治
(1)西周
①周公制礼作乐,建立礼制,注重伦理性,实施宗族家长制,礼具有极高的地位。
②伦理性的礼乐制度构成了基本的社会框架,通过分封制形成家国一体的礼乐制度。
(2)东周:礼崩乐坏,周王朝礼制社会秩序崩溃,孔子推崇并损益周礼。
2.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
(1)概况:春秋中叶,各诸侯国相继公布成文法。
①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并引发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②战国时期:李悝制定《法经》;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2)特点:注重刑法;与血缘政治相结合;礼法兼治,强调法律是道德的补充。
3.德治与法治之争
(1)儒家:以孔子、孟子为代表,依据性善论,主张德治,“为政以德”“仁政”,重道德教化,关注民生与民意。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2)法家:以商鞅、韩非为代表,依据性恶论,主张法治,以“法”和“刑”治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刑峻法。适应了新兴地主阶级富国强兵的需要。
(二)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及特点
1.发展阶段
(1)引经决狱。董仲舒直接援引《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将行为人主观的善恶作为断案依据。借助审判活动重塑道德伦理精神,可谓法律儒家化之起始。
(2)引经注律。依据儒家经典诠释法律条文,在东汉掀起高潮,从而为法律儒家化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3)依经立法
①魏晋南北朝以至隋唐,全面深入引礼入法而实现礼法结合,完成法律的儒家化。
②《唐律疏议》体现了儒家贵贱有等、亲疏有分的思想,也反映了儒家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的一贯主张。伦理道德规范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从而使唐律成为推行纲常礼教、巩固宗法等级制度、谋求封建统治长治久安的工具。
2.特点
(1)法律体系中体现以农为本的色彩。
(2)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德主刑辅,注重教化;宽仁慎刑,爱惜民命;矜老恤幼,保护弱小三大方面。
(3)法律义务与伦常义务相交融。
(4)引礼入法,道德与法律相互支撑。
(5)法、理、情三者的统一。
(6)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
(7)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8)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9)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三)中国古代社会基层教化的发展
1.背景: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不断强化,对社会基层的教化是其重要的内容。
2.过程
(1)魏晋隋唐:这一时期,以儒家伦理为主要内容的家训是基层教化的主要内容。
(2)宋朝: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
①教育:程朱理学控制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②乡约: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3)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儒学士人常引《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处罚,甚至被递解官府治罪。
(4)清朝:宣讲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及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发展与教化
(一)古罗马时期:罗马法
1.发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2)从公民法到万民法:《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