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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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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课 民族大团结
第四单元 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
第四单元 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
第12课 民族大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原因: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
民族构成
中华民族共包括56个民族,汉族是中国的主体民族,占全部人口的91.51%,其他还有55个民族,占8.49%,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共同组成伟大的中华民族,中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汉族人口为1225932641人,占91.5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2211人,占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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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分布特点:大杂居、小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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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设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在自治区内,由当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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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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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①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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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载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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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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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5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00多个民族自治县(旗),70%以上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 。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1955年10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8年10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
1947年5月1日
西藏自治区
1965年9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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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对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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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繁荣发展
背景: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