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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专题线索 把握历史脉络
微专题2 中国古代的土地、赋役制度和经济政策
第一部分 高考全能通关
模块一 农业文明时代的中国和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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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公有”到“国有”再到“私有”
1.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
2.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1)土地国有,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受封者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与买卖。
(2)受封者要向国王交纳贡赋。
(3)庶民和奴隶在贵族的封地上集体耕种,受到剥削和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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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封建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占有土地,用以剥削农民(或农奴)的土地私有制度。
①战国秦汉时期: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相继出现了贵族地主、军功地主和商人地主。
②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大地主庄园经济为特征的士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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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隋唐五代时期:门阀士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向以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转型。
④宋元明清时期:以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确立。
(2)国家土地所有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直接控制的可耕土地呈逐渐减少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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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田制(王莽时期)
把全国的土地更名为“王田”,归国家所有,禁止自由买卖。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属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目的在于托古改制,限制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结果由于脱离社会实际,并招致豪强地主阶级的反对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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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屯田制(曹魏时期)
国家用强制手段要求士兵或农民垦种荒地、生产军粮或征收田租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对解决军粮供应、安置流民和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曹魏、金朝、元朝、明初、清初都实行过屯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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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
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原私有土地的基础上,把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农民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种土地制度。均田制并没有取消土地私有制,更没有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它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后随着国家掌握荒地数量减少和土地兼并而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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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小土地所有制,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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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佃关系日趋普遍化
地主把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收取地租的土地经营方式,称为租佃经营,地主与佃农之间形成了租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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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佃关系的发展过程
(1)战国时期:租佃方式产生。
(2)汉代:租佃现象比较普遍。
(3)宋代: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经营的重要经营方式,土地出租时,多订立契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地租以实物为主。
(4)明清时期:人口增多,人地矛盾突出,租佃关系进一步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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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佃关系的特征
(1)土地出租者与土地租佃者之间订立契约。契约内容包括田亩的位置、数量、类别以及地租偿付的方式及数量。
(2)租佃制下,佃户有了迁移的自由,到宋代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佃户的身份地位提高。
(3)产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态。唐中叶后,出现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的端倪,到明清时期得到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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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佃关系的影响
(1)在租佃关系下,佃农对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弱。
(2)随着租佃制度的发展,佃农通过抗租、减租等斗争,争取到一些权利,提高了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的稳定发展。但租佃制使小农经济长期存在,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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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代中国的赋役制度
1.演变
(1)西周——贡赋
(2)春秋后期——按亩纳税:一律按田亩征税,承认土地私有,标志着井田制瓦解。
(3)秦朝——按人丁收税、征发徭役、兵役。
(4)汉朝:编户齐民制度。
编户农民依据资产多少对封建国家承担田租、赋税(更赋、算赋、口赋)和徭役、兵役四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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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魏——租调制。
配合均田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这里的“调”指户税,征收帛或布。
(6)隋唐——租庸调制。
成年受田男子必须缴纳租(谷物)、调(布帛)和服徭役,不服徭役的可以纳绢代役(庸)。
按人丁纳税;纳绢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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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唐中后期——两税法。
按照资产和田亩,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
由人丁税转为财产税。
(8)北宋中期——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漏税。
募役法:政府雇人服役,不服役者交免役钱或助役钱。
(9)明朝中后期——一条鞭法。
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赋役、杂税合一,一律折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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