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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不是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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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管费成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合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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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高利贷正当其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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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拟删这项规定,不等于为“被结婚”背书 8
给“鸿茅”发社会责任奖项需要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 9
公示不是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区”
2019-12-25 08:25:26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为遏制公示泄露隐私现象,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公示的具体内容、范围、程度,列出负面清单,有效防止任性公示、随意扩大;另一方面,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形,要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问责处理,倒逼有关部门强化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的意识。
近日有网友反映称,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官网的一些公示中存在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现象。多个廉租住房申请名单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名单,将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均进行了完整公示。南康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全部公示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完整度,以便更好地接受监督。
无独有偶,海口市琼山区政府官网最近发布《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公示表》,除公布人员姓名、补贴金额外,还公布了公民完整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属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重要个人信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号码都是唯一的,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保护公民隐私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公示绝非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公开个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显然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不公开这些隐私信息并不会影响到保障性住房申请、财政惠民补贴发放等公共利益,因此并不属于“予以公开”的豁免范围。
尽管一些部门担心的重名重姓等情况确实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