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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课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岳麓版必修一 第二单元
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价值。
课标要求: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走向世界的罗马帝国
——罗马政体的演变
罗马建城(BF753年)
君主制
罗马共和国
(BF509年~BF27年)
贵族共和制
主要机构
执政官
元老院
公民大会
元老院的演讲
罗幕路斯
罗马
BF265年控制了意大利;BF2世纪40年代成为地中海霸主。
公元117年最强盛时期成为横跨三洲,水兼四海的超级大帝国
所向披靡的罗马军团及帝国的建立
不列颠
西班牙
非 洲
欧 洲
黑 海
小亚细亚
亚 洲
埃及
高卢
地 中 海
屋大维 元首制
(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
戴克里先
公开的君主制
罗马帝国(BF27年~AD476年~AD1453年) 帝制
走向世界的罗马法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讲法堂
罗马法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
形成:
发展:
完备:
习惯法——成文法
公民法——万民法
零散 —— 体系
什么是“罗马法”?它是怎样发展的?
【感知罗马法】
案例1: 公元前496年,昨夜刚刚下了一场雨,今早罗马城的空气特别清新,贵族瓦伦斯骑着他的爱马悠闲行走在罗马街道上。也许是清新的空气令他兴致大起,他扬起马鞭向前奔驰。正当他陶醉于此时,前方拐弯处冒出一位背着粮食的平民,瓦伦斯的马受到惊吓狂跳起来,将那位平民踢倒在地,平民痛苦叫道:“我的胳膊断了!” 瓦伦斯跳下马,扬起马鞭愤怒地向行人抽去……两人僵持不下,寻求法官裁决 。
(一)从习惯法→成文法
罗马城法官依据习惯法,判决贵族瓦伦斯无罪。
【法庭判决】
贵族
平民
(一)从习惯法→成文法
因为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第3表】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债务的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第5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第8表】凡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能取得调解时,则伤人者也需受到同样的伤害。不过,如有人打断自由人的头骨,他必须偿付300盎司罚金; 如果被打折骨头的是奴隶,罚金可减半。
【第11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摘自《十二铜表法》
BF450年 十二铜表法:第一部成文法
实质:维护私有财产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一)从习惯法→成文法
内容:维护债务奴隶制,
保护私有财产、债权人的利益
平民:平民的胜利;
好处不大。
局限;野蛮落后习俗同态复仇;
有等级划分,不平等仍然存在
贵族:受到一定限制,
根本上保护其利益
(二)从公民法→万民法
【模拟法庭】
假设2:案例同上,时间是公元前396年,作为罗马城法官的你该依据什么法律,作何判决?
案例3:案例同上,时间相同,只不过那位行人不是罗马公民而是一位外邦人,你认为罗马城法官又该怎样判决?
【法庭判决】依据十二铜表法,外邦人败诉。
按照《十二铜表法》的判决:
①瓦伦斯偿付赔偿金②瓦伦斯打断自己的胳膊
《十二铜表法》有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保护罗马公民的权益,外邦人不受保护。
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的罗马法律,被称为公民法。
《十二铜表法》就是一部典型的公民法。
(二)从公民法→万民法
罗马人
外邦人
罗马境内一切自由民
项目 公民法 万民法
适用范围 罗马公民
公民法适用范围
扩张带来的问题: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矛盾、商品经济与贸易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公民法适用范围狭窄,内容保守。
公元前242年设置外事大法官,专职处理涉外案件。在不断解决外邦人之间以及外邦人和罗马公民之间因交换关系所产生的实际问题的同时,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称万民法。
212年《卡拉卡拉敕令》授予帝国所有被征服者公民权,享有罗马公民的法律地位。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失去了实际意义。
(三)完备:零散——体系
东罗马帝国法官的烦恼:
“条文太多”,皇帝敕令、元老院法令、法学家的学说和解释都是具有法律效力。
“解释不同”,众多条文对同一问题也会出现不同的解释。有的律师直接引用西罗马的律令对抗本地的法庭。
查士丁尼颁布的100多条敕令
《查士丁尼新敕》
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学说和解释
关于人、物、继承、契约、诉讼等法规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按年代顺序编排的罗马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