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8课 西欧庄园
1、庄园的出现:
从9世纪开始,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逐渐流行开来,这就是庄园。
2、庄园的发展:
大约到11世纪,庄园遍布欧洲各地。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庄园里。
3.庄园的性质:
在领主统治下,庄园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4.庄园的居民:
1)领主
2)佃户
5、庄园土地的构成:
“直领地”
“份地”
“共用地”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小结
11世纪末12世纪初,荒地的开垦,使部分农奴得到新市镇的公民权利;
12-13世纪,贸易的复兴和城市的兴起;
14世纪以后,庄园制彻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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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庄园制的瓦解
庄园具有司法权,设有庄园法庭,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
1.权利及主持:
庄园法庭即“领主法院”。审理庄园内的案件。在法国,封建领主通常以处决死刑犯的绞刑架置于领地边境上来象征其具有的司法权。
二、庄园法庭
佃户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及时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额的租税等侵犯领主的行为。
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
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
2.受理范围:
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
3.开庭:
开庭的地点也不固定,有时在领主宅第的厅堂,有时在教堂,有时就在庄园里的大树下。
4.地点:
阅读材料,分析庄园法庭惩罚手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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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通常是处以罚金,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
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无故缺席的佃户也会被罚款。
5.惩罚手段:
……不按规定的价格卖酒也要被罚款……
……至少要被处以1天半工资的罚款 ……
……罚他12便士 ……
……违者罚款20先令 ……
依据习惯法或村法,领主可以凭借法庭奴役佃户,佃户也可以利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
6.审判依据:
通过档案记载可知,各地村法中常用的法令习惯术语是“由自治村
一致同意制定的惯例法令”“经一致同意”“在整个共同体同意的情况”“在邻里之间同意的情况下”或“得到佃农们的同意”等等,这充分表明了村民集体参与立法决策的权利。
如1250年,诺丁汉姆郡某村的村法由“该村所有成员”同意并盖上“村庄共同体”的印章颁发的。
7.作用:
①庄园法庭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
无权享用公共牧场但仍在牧场内放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