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学年高中政治选修5(课件+教师用书) 专题3 专题归纳提升 (2份打包)

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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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
年级 高二
章节 专题综合与测试
类型 备课综合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
学年 2018-2019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4.13 MB
发布时间 2018-09-04
更新时间 2023-04-09
作者 葡萄鱼蕃茄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18-09-04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8530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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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马腾飞(15岁)所在学校内有一台自动售货机,里面摆放着多款饮料,每款饮料下方都有相应的价格标签和按钮。一天课间休息时,马腾飞感觉口渴,来到该自动售货机旁边,投入对应价格的硬币,并在自己想买的饮料下方按下按钮。马腾飞看到饮料出现在出口处,却因出口处故障未能取出该瓶饮料。 针对本案例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本案中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 (2)本案中马腾飞是否取得饮料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解题技法】 本题考查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以及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第(1)问首先要明确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自动售货机摆放饮料,标明价格,设定按钮的行为是要约,而马腾飞投入硬币,按下按钮的行为则属于承诺。第(2)问考查学生对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的认识和理解。首先要明确本案中的饮料属于动产,而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交付,本案中的饮料并没有交付马腾飞占有,所以他没有取得饮料的所有权。 【规范解答】 (1)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自动售货机摆放饮料,标明价格,设定按钮的行为是要约;马腾飞投入硬币,按下按钮的行为是承诺。 (2)否。理由: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交付;本案中饮料属于动产,饮料并没有交付给马腾飞占有,因此,马腾飞并没有取得该瓶饮料的所有权。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18年6月25日,谢某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到四川某景点旅游的合同,并按照合同交付了2 000元,由于第二天此地发生3.6级地震,出于安全的考虑,旅游公司建议谢某改变旅游地点。谢某认为旅游公司违约,要求旅游公司退还其所交现金,并赔偿违约金1 000元。 (1)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2)旅游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解题技法】 (1)把握设问要求:第一问,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属于判断类试题。第二问,旅游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属于措施类试题。 (2)提取关键信息:材料中的关键信息是,由于地震导致旅游公司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游客和旅游公司产生合同纠纷,旅客要求旅游公司退还其所交现金,并赔偿违约金5 000元。 (3)调动相关知识:第一问,违约的含义。第二问,违约行为的免责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规范解答】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因为一些主客观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就构成了违约。违约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旅游公司没有按期完成旅游合同的约定,构成实际违约。 (2)旅游公司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尽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法律也不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可以免除其合同履行义务。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当客观上已经发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这一不可抗力导致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免责。旅游公司因宜宾发生地震导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行为可以免责,旅游公司应退还谢某所交2 000元现金。 1.某酒店与某采购商签订了一份食品原料供货合同。酒店作为需求方,以大包干方式(包量、准时)承包给采购商。合同约定:每天早晨6∶00包量到货,经双方核对数量、质量交付使用。 根据合同的特点说明上述案例。 【解析】 此题考查合同的特点,回答此题一定要结合材料。 【答案】 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合同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合同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本案中,某酒店与某采购商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前者为债权人,后者为债务人。②合同都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本合同是某酒店与某采购商自愿签订的协议。③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后果,必须是产生、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合同承包人采购商的义务是进行食品原料供货,权利是收取价款;发包人酒店的义务是支付价款,权利是核对食品原料的数量和质量。 2.张三在2016年8月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阳光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因生意资金周转的需要,2017年12月张三委托房产中介出售该商品房。李四对张三的商品房非常满意,并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16日之前付清房款75万元。张三看到房价快速上涨,2018年8月5日以9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品房卖给王五,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李四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三与王五的买卖行为无效。 (1)李四和王五谁该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为什么? (2)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为什么? 【答案】 (1)王五。理由:不动产的取得,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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