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单元 中古时期的欧亚国家
第8课 西欧的乡村与城市
第8课 西欧的乡村与城市
一、庄园制度
二、城市的兴起
三、大学的诞生
一、庄园制度
封建等级制
蛮族统治者立国前后,通常以土地来分赐部下,受封的贵族再把土地犒赏给属下,以此类推,逐级封赐,直到最低一级贵族——骑士。这就逐渐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封建等级关系和庄园制度。
领 主
附 庸
领主
领主
附庸
附庸
受封的中小封建主和骑士直接向自己的领主效忠并承担服兵役等封建义务;
领主有义务保护自己的附庸和调节附庸之间的纠纷。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国王
大 贵 族
中 等 贵 族
骑 士
农 奴 、 自 由 农 民 和 城 镇 平 民
庄园制度的形成
庄园是中世纪的西欧乡村最基本的经济社会组织方式。
庄园为封建主所领有。庄园主自己持有部分耕地,为“自营地”;另将部分耕地分给农奴耕种,为“份地”。
庄园出现于9世纪,12、13世纪达到鼎盛,14、15世纪趋于衰落、逐渐解体。
庄园制度的特点
每个庄园都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
庄园领主(封臣)需向授予他们土地的更高一级的领主(封君)效忠,并为后者承担自备马匹、应召出征的义务;
封君应保护封臣的荣誉、财产、和生命,一般不干预封臣庄园的内部事务;
庄园中的主要劳动对象是农奴,他们被剥夺了基本自由,是领主的主要剥削对象;
领主的身份和农奴的身份都是世代承袭的。
份地——庄园主将部分耕地分给农奴耕种,农奴获得份地,必须承担劳役,缴纳捐税。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农奴所承担的劳役逐渐改为提供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不经庄园主同意,农奴不得离开;份地可以继承,但必须缴纳继承税。
自营地——是庄园内最肥沃的土地,由农奴定期无偿耕作,收成全部归领主。农奴还需上缴家禽、鸡蛋、肉、酒等实物地租,向领主缴纳人头税、结婚税等货币地租,并不定期为领主服兵役和从事筑路、建房等劳役,这些属劳役地租。
以庄园为基础,西欧确立了相对稳定的封建制度和封建秩序。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农奴和领主构成了两大基本对立阶级。
自营地与份地
二、城市的兴起
1、重新兴起的时间:11—12世纪。
2、特点:手工业者和商人聚集到交通便利、安全 可靠的地方,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