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
课堂小结
第 10 课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
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表现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2.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
3.基层民主的发展和不断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实行民主的前提和保证。我国普遍实行了县和县以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邓颖超、李先念、李瑞环等先后担任过全国政协主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11.4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1.1正式施行
到2004初全国已建73.2万余个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12.26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1990.1.1正式施行
全国已建9万余个居民委员会
基层民主表现形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北京丰盛街道居委会成员到下岗工人家中慰问
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朱家桥村村民在选举人大代表
重庆市长寿县渡舟镇黄莲村选民在投票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终极目标
“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
重新恢复的国家最高人民法院
重新恢复的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在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称“最高人民检察署”。由于中国的国情,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检察院对政府机关人员的监察权在实际上经常被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僭(jiàn)越行使。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彭真同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合影(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版
一届人大一次会
1975年版
四届人大二次会
1982年版
五届人大五次会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