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单元 · 第一课
第二框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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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是邻居,甲疾病住院急需钱,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并说:“先用着,以后再说。”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以不还,但乙称当初是借钱给甲,现要追还。
思考: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何在?
情境导入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出售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张某如期交付了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也如约支付了房款。但张某不久即发现李某的户口尚未迁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将其户口从商品房上迁出。
课堂探究
思考:李某要求可以吗?
吴某与张某于2016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0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费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
课堂讨论
思考:吴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1、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资源、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法官依法审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遵循这些基本规则。
考点
Karl Heinrich Marx:“还在交换不发达的物物交换的情形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
课堂链接
2、平等原则。
概念: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行法依据:《民通》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意义:反映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考点
3、自愿原则。
概念: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现行法依据:《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意义:有利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充分发展自己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有利于充分调动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考点
4、公平原则。
含义:公平原则包含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