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八年级上册(2025年秋)
八年级上册参议院与约法章程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三单元(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中华民国的建立)
(考试时间 45 分钟,试卷满分 100 分,共 14 题)
一、方法指导
1.要说清参议院与约法章程,先要知道它是在什么情形下写成的。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而北方袁世凯手握重兵,清帝尚未退位,南北议和正在进行。革命党人既不能不让人,又恐共和之制为其所坏,遂欲以根本之法预立规矩。一月二十八日临时参议院成立,林森为议长;二月清帝退位之议已定,参议院乃起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三月八日通过,三月十一日由孙中山公布。
2.要说清其章次,须看七章五十六条的骨架。第一章总纲,定主权在民、领土范围与统治权之所属;第二章人民,列平等与各项自由;第三章参议院,定其组织与职权;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员;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其要旨有三:一曰主权在民,二曰三权分立,三曰责任内阁。国务员辅佐总统而负其责任,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国务员副署,此其所以异于总统制者。
3.要说清其如何用,须看条文所立的几道关。第一条、第二条定民国由人民组织、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五条定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列身体、家宅、财产、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书信、居住、信教诸自由。第十九条定参议院之权:议决法律、预算、税法、公债,同意总统任免国务员与缔结条约,并得弹劾总统、国务员。第五十一条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4.要说清其局限,须看三道。一在弹劾之难:弹劾总统须总员五分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可决,其数甚高,故虽有此权而难行。二在武力之压:约法行于南京,而袁世凯在北京握兵,责任内阁、国务员副署皆不能制其专。三在纲领之缺:约法止及政制与民权,未及反帝反封建,亦未及土地问题,故不能动社会之根本。一九一四年五月,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废之;其后护法运动,遂以恢复此约法为号。
5.论其作用与史义,宜分三层看。其一在立共和之基:所说主权在民、人民平等、自由诸权,说明民国之立不徒易其名,而以法定的民权为其本。其二在限总统之权:所说责任内阁、国务员副署、参议院弹劾,说明其制专为防一人之专而设,为以法治权之始。其三在垂法统于后:所说袁氏废之而护法复之,说明其法虽屡废而屡复,其精神则为后来制宪者所本。合而观之,《临时约法》为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其义不可没,而其行不效,亦见徒法不足以自行。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下列哪一机构制定并通过
A.国会 B.国务院
C.法制院 D.临时参议院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于
A.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B.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
C.一九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D.一九一四年五月一日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
A.五章二十一条 B.七章五十六条
C.三章十五条 D.九章七十条
4.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A.君权神授 B.三权分立
C.主权在民 D.责任内阁
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一制度是
A.君主立宪 B.三权分立
C.总统独裁 D.联邦制
6.《临时约法》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其用意是
A.以国务员限制临时大总统之权 B.加重国务员的俸禄
C.便利总统发布命令 D.使法院得以干涉行政
7.《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弹劾临时大总统,须
A.总员过半数出席、出席员过半数可决 B.全体一致可决
C.总员五分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可决 D.由国务总理一人决定
8.《临时约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这体现
A.行政至上 B.议会至上
C.总统集权 D.司法独立
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是
A.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B.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C.中国第一部君主立宪宪法 D.中国第一部民法典
10.一九一四年废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是
A.袁世凯 B.黎元洪
C.段祺瑞 D.张勋
三、材料解析题(本大题 4 小题,共 70 分。其中第 11 题 16 分,第 12、13、14 题各 18 分)
第11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据有关文献改写)
材料二 第十九条:参议院议决一切法律案、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公债之募集;临时大总统任免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据有关文献改写)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临时约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2)根据材料二,指出参议院的主要职权。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临时约法》的性质。
第12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临时约法》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据有关文献改写)
材料二 一九一四年五月,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废《临时约法》;一九一七年,孙中山以恢复《临时约法》为号召,兴护法之师。(据有关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一,指出《临时约法》所定的责任内阁制的内容。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临时约法》废而复争的经过。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临时约法》何以不能制袁世凯之专。
第13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临时约法》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或国务员十人以上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得增修之。(据有关文献改写)
材料二 后世研究者记:《临时约法》止及政制与民权,未及反帝反封建,亦未及土地之制;故其法虽立,而社会之根本未动。(据有关研究改写)
(1)根据材料一,指出《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
(2)根据材料二,概括研究者所指《临时约法》的局限。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与不足。
参考答案及赋分参考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D;第2题 A;第3题 B;第4题 C;第5题 B;第6题 A;第7题 C;第8题 D;第9题 B;第10题 A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原则,材料一可分两层看。其一在主权:所说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说明国非一人一姓之私,而合人民以为国,其权在人。其二在平等:所说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说明人民之于法,不因族类、门第、信仰而异其位。合而观之,主权在民与人民平等,便是《临时约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此二义为全约之根,其余条文皆自此出。
(2)其职权,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立法与财政:所说议决一切法律案、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公债之募集,说明参议院握立法与财政之权,政府不能自定法律、自取财用。其二在人事与弹劾:所说任免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其同意、对总统有谋叛行为得以五分四出席四分三可决弹劾,说明其于行政之首长有同意与弹劾之权,非徒议法而已。合而观之,立法、财政、同意、弹劾四者,便是参议院的主要职权。
(3)其性质,宜分三端论。其一在形式:材料一所说以约法定国体与主权,材料二所说以参议院行立法之权,说明其以根本之法立国、以议会行权,非一人之命令。其二在内容:材料一所说人民平等与自由,材料二所说参议院之权与弹劾之制,说明其以民权与法治为归,属资产阶级共和国之制。其三在地位:所说其效力与宪法等、为民国初立之根本法,说明其为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合而观之,以根本法立共和、以议会制限君权,便是其性质所在。
第12题
(1)其内容,材料一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负责:所说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说明国务员非徒备顾问,而于行政之得失负其责,总统之权由是有所分。其二在副署:所说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须国务员副署,说明总统之命令无国务员之副署则不生效力,此为一重关。合而观之,国务员负责与副署,便是责任内阁制的两端;其意在以内阁制总统,非以总统制内阁。
(2)其经过,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废:所说一九一四年五月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废《临时约法》,说明袁氏以兵力与政权改法,约法之废不出于议会而出于一人。其二在争:所说一九一七年孙中山以恢复《临时约法》为号召、兴护法之师,说明约法虽废而其义犹存,护法者以之为旗,南北由是分裂。合而观之,袁废之于前、孙护之于后,便是《临时约法》废而复争的经过。
(3)其所以不能制,宜分三端论。其一在法无兵:材料一所说责任内阁、副署之制,皆以法为凭,而袁氏所恃者兵,法不能制兵,故副署徒为空文。其二在权无实:所说国务员负其责任,而国务员之任免仍操于总统,袁氏可以易人,则责任内阁遂失其主体。其三在势不敌:材料二所说袁氏废约法而另立新约法,说明当其势成,虽根本之法亦可一朝而废,护法之师起而争之,终不能复。合而观之,约法之不能制袁,非法之不密,乃无兵无势以行其法。
第13题
(1)其效力与程序,材料一可分两层看。其一在效力:所说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说明其虽名为约法,而实居根本法之位,为国会制宪以前之准绳。其二在修改:所说由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总统或国务员十人以上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可决,说明其修改之权属于议会,其程序甚严,非一人所得而改。合而观之,效力与宪法等、修改须经议会高额可决,便是其效力与修改程序。
(2)其局限,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政制与民权之外无所及:所说止及政制与民权、未及反帝反封建、亦未及土地之制,说明其法所规者上层的制度,而未触社会之根本。其二在法立而社会未动:所说其法虽立而社会之根本未动,说明徒有良法而无社会之力以承之,则法亦不能自行。合而观之,不触及反帝反封建与土地问题,便是研究者所指的局限。
(3)其地位与不足,宜分三端论。其一在地位:材料一所说效力与宪法等、为国会制宪以前之根本法,说明其为民国法统之始,后来护法者所依。其二在不足:材料二所说未及反帝反封建与土地之制,说明其不能解决中国社会之根本问题,故其法虽行而民困如故。其三在两观:材料一所说修改程序甚严,见其立法之慎;材料二所说社会根本未动,见其立法之限。合而观之,《临时约法》为共和立法之始,而其不足亦在其所及者止于上层;论其史者,当兼取其长而著其限。
解题方法归纳
· 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临时参议院成立,林森为议长;三月八日通过《临时约法》,十一日公布。
· 《临时约法》七章五十六条,要旨为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国务员须副署总统命令。
· 参议院有权议决法律、预算、税法、公债,同意总统任免国务员与缔约,并得弹劾总统、国务员。
· 弹劾总统须总员五分四出席、出席员四分三可决,其数甚高;一九一四年袁世凯废约法而另立。
· 《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护法运动以恢复此约法为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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