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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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一轮复习(2027)——选必二 本模块整体逻辑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法律 与生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民法 劳动法 诉讼法 实体法 界定权利义务 (有何权利 出现纠纷) 程序法 规范诉讼程序 (总论:自然人) (分论:社会生活) (分论:家庭生活) (解决途径) (权利受侵 如何维权) 人身权 财产权 合同 相邻权 父母 子女 继承权 妻子 丈夫 人身+财产 市场主体 劳动者 经营者 消费者 纠纷维权 劳动 合同 合法 权益 违约 侵权 1 一轮复习(2027)——选必二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考点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考点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课标考情 课标要求 考情分析 1.1 了解我国民法典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识别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明确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023: 湖北T10;海南T15;重庆T16;海南T15;福建T15; 2024: 山东T15;海南T15;河北T14;福建T16;江苏T13;北京T10;黑吉辽T14; 2025: 山东T12;贵州T14;天津T10;云南T13;安徽T14;湖北T11;河北T14; 2026: 山东T13;福建T15;四川T14;广西T13;浙江6月T19;北京T9;湖南T14;江苏T11;湖北T9;黑吉辽蒙T14;河南T10; 思维导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含义: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基本原则 名誉权 荣誉权 个人隐私 要素 姓名权 肖像权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法律的作用 最基础的权利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内容:权利与义务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 议题探究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网络盒”“人肉搜索”,不仅严重侵害受害人的隐私权,对受害人的生活安宁造成严重侵扰,也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意见》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意见》明确: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侮辱、诽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议学任务: 1.结合材料,谈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 2.结合材料,说明我国为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此外还有哪些人身权利? 5 核心突破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①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③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公民) 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满8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 营利法人(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公立学校) 特别法人(政府)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6 核心突破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所不同: (1)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静态)如,在张某(男)与李某(女)的离婚案中,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女方)所有。 (2)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如,刘某与钱某的债务纠纷中,法院判决:被告钱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 (3)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如,在一起商标侵权案,法院判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权商标,下架商品,拆除标识。 (4)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如,在某斗殴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 (2)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7 核心突破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4.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事权利体系: 注意: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刑事关系等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1)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你的姓名、外貌、身份、尊严等。 (2)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你的房产、车辆、现金、债券、家具等。 民事权利 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婚姻家庭关系中产生的权利,如继承权 物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 所有权: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 8 核心突破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基本 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原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措施: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的基础。 自愿原则:按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并不是不受约束。 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是民法最主要的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绿色原则: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新发展理念相适应。 9 知识整理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法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三要素 主体 自然人(完全、限制、无);记住几个数字:18,16,8;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即民事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客体是物;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 人身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内容 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与义务即对立又统一。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注重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绿色 10 真题演练 1.(2026・四川・高考) 年近八旬的辜某因担心自己将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人照料,委托经常照顾自己的邻居商某担任监护人,双方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辜某应以书面形式与商某签订协议 ②辜某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可随时解除协议 ③若商某不履行监护职责,辜某可随时解除协议 ④若未收取报酬,商某可随时解除协议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解析】①:成年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因此辜某应当以书面形式和商某签订协议,正确。 ②:在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解除意定监护协议。辜某此时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随时解除,正确。 ③:若商某不履行监护职责,此时辜某可能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由其本人“随时解除”,应依法定程序撤销、变更其监护资格,排除。 ④:一旦辜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监护人的商某不能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协议,和是否收取报酬没有关系。只有在辜某丧失行为能力之前,商某才可以解除,排除。 对点练习 11 真题演练 2.(2026・湖南・高考)李某超车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蒋某后逃逸,蒋某丈夫吕某见状追上去拦停。吕某仅拉住李某电动自行车车把,不料造成李某摔倒骨折。交警认定李某酒后骑车撞人逃逸负全责。因拦停时双方在监控盲区,交警无法认定李某骨折是否由交通事故所致,未现场处理。后李某起诉吕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等,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本案中( ) ①吕某拦停李某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②原告人李某若不服判决,可聘请辩护人维权 ③因生命权受到侵害,李某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 ④李某应提供证据证明其骨折是由吕某的行为所致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解析】①:吕某作为被撞者的丈夫,追上去拦停肇事逃逸的李某,是合理的维权行为,符合公序良俗,正确。②:本案是民事诉讼,李某作为原告,应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辩护人,错误。 ③:李某只是骨折,属于健康权受到侵害,不是生命权,排除。 ④: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要求吕某赔偿,需要举证证明骨折与吕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正确。 对点练习 12 核心突破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 要求 (1)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②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生权利;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身心健康关系到个人,也关系到社会。 ③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身份权: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如继承权、监护权等。 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注意: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而非姓名权。 区分:(1)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侵权会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2)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侵权会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3)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13 核心突破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姓名权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法律保护: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②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④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也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不得不违背公序良俗。 (3)侵权行为和责任: ①侵权行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 ②侵权责任: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14 核心突破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肖像权 (1)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法律保护: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侵权行为和责任: ①侵权行为:丑化、污损他人肖像、利用信息技术伪造肖像(AI 换脸)、未经同意,擅自制作或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等。 ②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研,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新闻报道,不可避免拍摄、使用肖像;国家机关依法履职(通缉、执法记录等);展示公共环境,人物仅作为背景;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自身合法权益(寻人启事等)。 ③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要求:停止侵害、删除内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损失可主张财产赔偿;严重精神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5 核心突破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名誉权 (1)含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就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侵害的权利。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法律保护: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②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和责任: ①侵权行为: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非法剥夺、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②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内容真实,没有侮辱性语言,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即使客观上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责任。 ②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财产损失赔偿损失;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 注意:名誉权是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需要公民努力争取。 如非法剥夺公民荣誉称号,使公民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16 核心突破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隐私权 个人信息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享有不受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的权利。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法律保护: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侵权行为和责任: ①侵权行为: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害私密空间、活动、侵害身体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 ②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法律规定+本人明确同意。 ②侵权责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法人、组织没有隐私权,对应的是商业秘密。 (1)含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手机号、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等。 (2)法律保护:①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3)意义:保护个人信息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注意: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17 知识整理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法律保护 侵权行为 生命 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致伤、致残、致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诋毁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隐私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保障私人生活安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然人的人身权 18 真题演练 3.(2026·浙江·高考)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 ①常某为某超市承运水果,途中遭遇地震,未按约及时送达,该超市要求全额赔偿损失 ②某公司擅自使用AI技术将陈某穿古装的短视频换脸后用于商业宣传,陈某请求维护权益 ③潘某与他人争执,史某劝阻并抱住潘某,潘某挣脱致二人摔倒,潘某骨折,要求史某赔偿 ④梁某抢先注册了以某作家名字命名的中文域名并公开售卖,该作家请求维护权益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解析】①: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的违约免责情形,承运人因不可抗力未按约送达无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错误。 ②:公司未经陈某同意,利用Al换脸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陈某的肖像权,陈某的维权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正确。 ③:史某的劝阻行为是正当的,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潘某自己挣脱摔倒受伤,史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④:梁某抢先注册以作家姓名命名的中文域名并售卖,侵犯了该作家的姓名权,作家的维权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正确。 对点练习 19 真题演练 4.(2026·黑吉辽蒙·高考)甲将同事乙的照片替换进丙发布的原创恶搞视频中,在公司年会上播放,引起哄堂大笑。乙感到不适,在网上发布甲欲购房的虚假信息,致甲持续遭受电话骚扰。甲通知平台删除,平台及时处置。甲起诉乙,后双方和解,甲撤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侵犯了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②乙侵害了甲的个人信息权益 ③平台无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④法院应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解析】①: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甲仅将修改后的视频在公司年会线下播放,没有通过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丙的作品,不侵犯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排除。②:甲购房意向、联系方式属于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乙在网上编造、发布该虚假信息,造成甲持续被电话骚扰,非法处理、公开甲相关个人信息,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正确。③:甲通知平台删除侵权信息后,平台及时处置,没有拖延扩大损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仅由发布者乙自行担责,正确。④:双方属于自行庭外和解、甲主动撤诉,并非法院主持调解。法院不是“应当”出具调解书,只有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才可以依申请制作调解书,并非强制必须制作,排除。 对点练习 20 真题演练 5. (2026·山东·高考)G省宏江市所产香梨远近闻名,当地梨业协会将“宏江香梨”依法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陈某在超市买了一箱“宏江香梨”,回家发现实为甲公司在M省种植的香梨,只不过包装上的商标是“宏江香”。经查,该商标从未申请过注册。据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公司对“宏江香”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无权在所产香梨上使用该商标 ②陈某并无接受甲公司所产香梨所有权的真实意图,故所购香梨的所有权仍归超市 ③针对甲公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商标主管部门无权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④若甲公司的行为导致宏江香梨的口碑下降,则侵犯了宏江市梨业协会的名誉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解析】①:甲公司的“宏江香”商标未申请注册,因此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该商标与依法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宏江香梨”高度近似,甲公司擅自使用构成了商标侵权,无权在所产香梨上使用该商标,正确。②:陈某在超市购买香梨,双方达成了买卖合意并完成了交付,买卖合同有效成立。陈某具有接受该香梨所有权的真实意图,香梨的所有权已合法转移至陈某,排除。③:商标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法定职责是依法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等),其无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应由权利人提起),也非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通常为被告),正确。④: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宏江市梨业协会的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名誉权主要针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甲公司并未捏造事实诋毁协会,故未侵犯其名誉权,排除。 课堂巩固 21 真题演练 6. (2026·河南·高考) 某日,作家梁某发现自己多年前写给同学高某的书信被其放在网络平台出售,书信内容清晰可见,涉及梁某大量个人情感信息,给其生活造成很大困扰。梁某要求平台下架,平台久未回应。梁某遂将平台与高某诉至法院,并提交相关截图,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高某未侵犯梁某的著作权 ②平台侵犯了梁某的隐私权 ③梁某提交的截图属于书证 ④梁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解析】①:书信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梁某所有,高某未经许可将书信拍照上传并出售,侵犯了梁某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错误。 ②:平台收到梁某的下架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未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删除”义务,对损害扩大部分与高某承担连带责任,侵犯了梁某的隐私权,正确。 ③:梁某提交的截图是数字化存储的网络信息,属于电子数据。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该截图不属于书证,错误。 ④:梁某的个人隐私被公开,生活受到严重困扰,属于人身权益受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依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正确。 课堂巩固 22 真题演练 7. (2025·贵州·高考)S俱乐部组织啦啦操培训和比赛并制成视频,孙某参与了部分编创,遂以视频作者名义发函S俱乐部的合作单位,表示未经其授权不得使用视频中的成套动作。S俱乐部认为孙某侵权,受诉人民法院认定案涉啦啦操不构成舞蹈作品,视频相关权利归属S俱乐部,孙某的发函行为构成对S俱乐部的商业诋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孙某侵害了S俱乐部的人格权 ②孙某承担的是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③S俱乐部制作的案涉视频属于物证 ④案涉视频只有符合独创性要件才能被认定为作品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B 【解析】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对S俱乐部的商业诋毁,商业诋毁会损害S俱乐部的商业名誉,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法人依法享有人格权,因此孙某侵害了S俱乐部的人格权,正确。②:过错推定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归责原则,仅适用于法定情形(如动物园动物侵权、搁置物坠落侵权等)。本案的商业诋毁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排除。③: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特征等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案涉视频是依靠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属于视听资料,不属于物证,排除。④:根据著作权相关规定,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是独创性,只有符合独创性要件的智力成果才能被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孙某参与了部分编创,所以案涉视频并非孙某独创,所以受诉人民法院认定案涉啦啦操不构成舞蹈作品,正确。 课堂巩固 23 真题演练 8. (2025·安徽·高考)甲在乙公司购买了一双H品牌女鞋,在确认所购鞋子不是H品牌正品后,要求乙公司按鞋子价格给予3倍赔偿,遭到拒绝。于是,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双方就退货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例中( ) ①甲的安全消费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②乙公司的经营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③该调解协议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④甲与乙公司之间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解析】①:安全消费的权利主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在本题案例中,并没有提及甲因为购买这双非正品鞋而导致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所以甲的安全消费的权利未受到侵害,①排除。②:乙公司将非H品牌正品女鞋卖给甲,这种以假充真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诚信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讲诚实、守信用。乙公司的这种经营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②正确。③:判决书是由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民间性质的调解行为,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如果双方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在双方自愿履行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此,该调解协议不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③错误。④:甲在乙公司购买女鞋,双方就形成了买卖关系,这种买卖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即甲与乙公司之间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④正确。 课堂巩固 24 真题演练 9. (2025·广东·高考)2025年春节,7岁女孩甲收到压岁钱2000 元,其叔叔乙以代为保管的名义将甲的压岁钱收走。甲的父母知晓后要求乙返还,乙不愿返还,认为自己是甲的亲叔叔,也有监护的职责。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对自己的行为已有基本认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乙是甲的亲叔叔,有权利对甲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③甲的父母是甲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履行对甲的监护职责 ④甲的父母应当保护甲的财产利益,有权利要求乙返还甲的压岁钱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7岁女孩甲自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①正确。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虽然乙是甲的亲叔叔,但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除非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乙并非甲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利对甲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②说法错误。③: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因此,甲的父母是甲的法定监护人,必须(而不是可以)履行对甲的监护职责,③错误。④:甲的压岁钱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乙以代为保管名义收走且不愿返还,侵害了甲的财产权益。甲的父母基于监护职责,有权利要求乙返还甲的压岁钱,④说法正确。 B 课堂巩固 25 真题演练 10. (2025·山东·高考)张某发现汽车后轮有明显裂损致难以行驶。通过查看物业监控,张某发现邻居王某持木棍有意将李某的狗驱赶至自己的车前,受惊的狗致车辆受损。张某找王某索赔被拒后,便擅自将王某的姓名、电话号码、可识别王某的监控视频发布网络,后王某遭受个别网民电话骚扰谩骂。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不论李某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张某向李某追责 ②即使李某存在故意或过失,张某也可向王某索赔 ③张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④王某应委托辩护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解析】①:李某是狗的主人,李某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故不论李某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张某向李某追责,①正确。②: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王某持木棍有意将李某的狗驱赶至张某车前,致使狗受惊撞坏车辆,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与张某车辆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李某对狗的管理等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但王某的行为也是导致张某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之一,张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王某索赔。所以“即使李某存在故意或过失,张某也可向王某索赔”说法正确,②当选。③:张某擅自将王某的姓名、电话号码、可识别王某的监控视频发布网络,这一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以及肖像权。王某虽被骚扰谩骂,但没有明确的侮辱诽谤情节,故王某的名誉权未受到侵犯,③排除。④: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是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本题中王某个人信息权益等受侵害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王某应委托诉讼代理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而不是辩护人,④排除。 课堂巩固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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