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18.计算、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查漏补缺背诵手册(默写版+背诵版)

2026-10-13
| 2份
| 4页
| 1人阅读
| 0人下载
精品

内容正文:

编写说明:本手册专为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考生打造,聚焦备考阶段 “查漏补缺” 核心需求。内容紧扣考纲,精选高频考点与易错点,将复杂知识点拆解为易记内容,适配碎片化背诵场景,确保考点针对性与实用性,助力考生快速补齐知识短板。 本套内容是《财经法规》的考纲背诵内容: 18.计算、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 (1)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计算、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3)计算、申报和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财经法规》查漏补缺背诵手册 18.计算、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 。 2.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的当天。 3.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的当天。 4.消费税纳税期限与增值税一致,以1个月或1季度为纳税期,期满后 日内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向 或者 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的当天。 7.企业所得税按 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8.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9.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10.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1.居民企业以 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 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 、 为纳税地点。 13.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 月 日起至12月31日止。 1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 计算个人所得税。 15.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月 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16.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月 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7.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 或者按 申报纳税。 18.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 或者 为扣缴义务人。 19.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月 日至 月 日内申报纳税。 20.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月 日内申报纳税。 21.消费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 或者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企业所得税,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 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3.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 月 日内缴入国库。 24.固定业户增值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当 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 收回后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消费税。 2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 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 2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 。 28.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 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 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0.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的收款日期当天。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编写说明:本手册专为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考生打造,聚焦备考阶段 “查漏补缺” 核心需求。内容紧扣考纲,精选高频考点与易错点,将复杂知识点拆解为易记内容,适配碎片化背诵场景,确保考点针对性与实用性,助力考生快速补齐知识短板。 本套内容是《财经法规》的考纲背诵内容: 18.计算、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 (1)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计算、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3)计算、申报和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财经法规》查漏补缺背诵手册 18.计算、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消费税纳税期限与增值税一致,以1个月或1季度为纳税期,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8.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9.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10.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3.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 15.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16.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7.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申报纳税。 18.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9.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20.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21.消费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企业所得税,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3.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4.固定业户增值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消费税。 2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 2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28.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0.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资源预览图

《财经法规》18.计算、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查漏补缺背诵手册(默写版+背诵版)
1
所属专辑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