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11.发票管理-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查漏补缺背诵手册(默写版+背诵版)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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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编写说明:本手册专为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考生打造,聚焦备考阶段 “查漏补缺” 核心需求。内容紧扣考纲,精选高频考点与易错点,将复杂知识点拆解为易记内容,适配碎片化背诵场景,确保考点针对性与实用性,助力考生快速补齐知识短板。
本套内容是《财经法规》的考纲背诵内容:
11.发票管理
(1)发票的种类及印制、领用和保管的管理规定
(2)发票开具的一般要求
(3)税款征收的方式
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财经法规》查漏补缺背诵手册
11.发票管理
1.我国发票按适用范围分为 发票、 发票和其他发票。
2. 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时开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发票由 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4.发票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外,保存 年。
5.保管期满,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报经 查验后销毁。
6.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7.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 发票。
9.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 。
10.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 使用发票。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 、 发票。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本使用 。
13.不得扩大发票的 范围。
14.开具发票应当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15.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发票基本联次一般包括 联、 联、 联(专票)。
17.发票的 联,由付款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18.发票的 联,由收款方(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19.虚开发票,属于发票管理 行为;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妥善保管, 擅自销毁。
20.税收保全是 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是 措施。
21.税收保全措施之一:书面通知银行 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2.税收保全措施之二:扣押、 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23.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 的住房和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
24.税务机关对单价 元以下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
25.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经 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6.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从存款中 税款。
27.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后,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以所得 税款。
28.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 。
29.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个月,重大案件延长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0.生活必需住房、用品不在保全、强制执行范围内; 住宅不属于生活必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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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本手册专为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考生打造,聚焦备考阶段 “查漏补缺” 核心需求。内容紧扣考纲,精选高频考点与易错点,将复杂知识点拆解为易记内容,适配碎片化背诵场景,确保考点针对性与实用性,助力考生快速补齐知识短板。
本套内容是《财经法规》的考纲背诵内容:
11.发票管理
(1)发票的种类及印制、领用和保管的管理规定
(2)发票开具的一般要求
(3)税款征收的方式
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财经法规》查漏补缺背诵手册
11.发票管理
1.我国发票按适用范围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时开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4.发票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外,保存5年。
5.保管期满,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6.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7.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9.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10.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区域使用发票。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不得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
14.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15.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发票基本联次一般包括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专票)。
17.发票的发票联,由付款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18.发票的记账联,由收款方(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19.虚开发票,属于发票管理违法行为;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20.税收保全是预防性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是执行(处分性)措施。
21.税收保全措施之一:书面通知银行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2.税收保全措施之二: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23.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
24.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
25.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6.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27.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后,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以所得抵缴税款。
28.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阻止出境。
29.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延长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0.生活必需住房、用品不在保全、强制执行范围内;豪华住宅不属于生活必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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