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7.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查漏补缺背诵手册(默写版+背诵版)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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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本手册专为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考生打造,聚焦备考阶段 “查漏补缺” 核心需求。内容紧扣考纲,精选高频考点与易错点,将复杂知识点拆解为易记内容,适配碎片化背诵场景,确保考点针对性与实用性,助力考生快速补齐知识短板。
本套内容是《财经法规》的考纲背诵内容:
7.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支票的填写。
(2)商业汇票的填写。
(3)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财经法规》查漏补缺背诵手册
7.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日。
5.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应当填写单位全称,不得简写。
6.按照支付票款方式不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7.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8.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9.支票出票后,出票人承担担保票据付款的责任。
10.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11.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1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1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10日。
15.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16.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17.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填写。
18.支票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记载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票据中文大写金额与阿拉伯小写金额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19.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20.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1.出票附有条件的,票据无效。
22.商业汇票上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3.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4.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25.出票包含两个动作:作成票据(记载法定事项+签章)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全部完成,出票行为才生效。
26.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27.绝对记载事项,缺少任意一项,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票据仍然有效,法律直接推定;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记载,一旦记载,产生票据效力。
28.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后手再背书转让,原出票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票据本身可以转让。
29.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30.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收取票据款项;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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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本手册专为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考生打造,聚焦备考阶段 “查漏补缺” 核心需求。内容紧扣考纲,精选高频考点与易错点,将复杂知识点拆解为易记内容,适配碎片化背诵场景,确保考点针对性与实用性,助力考生快速补齐知识短板。
本套内容是《财经法规》的考纲背诵内容:
7.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支票的填写。
(2)商业汇票的填写。
(3)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财经法规》查漏补缺背诵手册
7.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2.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个月内向付款人 。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日。
5.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应当填写单位 ,不得简写。
6.按照支付票款方式不同,支票分为 、 和 。
7.普通支票可以用于 ,也可以用于 。
8.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 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 ,不得 。
9.支票出票后,出票人承担 票据付款的责任。
10.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 其 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11.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 足额付款。
1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 的支票。
1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 。
1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起10日。
15.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可以不予付款。
16.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但 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17.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 填写。
18.支票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记载 ,二者必须 ;票据中文大写金额与阿拉伯小写金额记载不一致的,票据 。
19.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 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20.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 承兑。
21.出票附有条件的,票据 。
22.商业汇票上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应由 签章证明。
23.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票据上的效力,背书 ;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 ,证明其票据权利。
24.保证附有条件的, 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 。
25.出票包含两个动作: 和 ,两个行为全部完成,出票行为才生效。
26.票据记载事项分为 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和 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27. 记载事项,缺少任意一项,票据 ; 记载事项,未记载,票据仍然 ,法律直接推定; 记载事项,不强制记载,一旦记载,产生票据效力。
28.出票人记载 :后手再背书转让,原出票人对 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票据本身 转让。
29.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 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 背书和 背书。
30. 背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收取票据款项;质押背书是以 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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