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6.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记载事项-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查漏补缺背诵手册(默写版+背诵版)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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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编写说明:本手册专为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考生打造,聚焦备考阶段 “查漏补缺” 核心需求。内容紧扣考纲,精选高频考点与易错点,将复杂知识点拆解为易记内容,适配碎片化背诵场景,确保考点针对性与实用性,助力考生快速补齐知识短板。
本套内容是《财经法规》的考纲背诵内容:
6.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记载事项
(1)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支票和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和记载事项。
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财经法规》查漏补缺背诵手册
6.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记载事项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可以使用 和 。
2.表明“银行汇票”字样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无条件支付的 、 、 名称、 名称、 日期、 签章的,该银行汇票无效。
3.表明“支票”字样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无条件支付的 、 、 名称、 日期、 签章的,该支票无效。
4.支票的 、 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限于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
6.支票是由 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 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银行汇票是 签发的,由其在 时按照 金额 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若银行汇票遗失,申请人通知付款,在提示付款期满 个月后,出票银行将款项退回 账户。
9.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同时提交 和 ,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10.银行本票分为 本票和 本票。 本票的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11.银行本票是 签发的,承诺 在 时 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同时也是 。
13.注明现金字样的 、 、 可以支取现金。其中注明现金字样的 、 仅限于个人使用。
14.银行本票绝对记载事项:表明“ ”字样、无条件支付的 、确定的 、 名称、出票 、 签章。
15.银行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 为付款地。
16. 仅适用于单位,个人不得使用该票据办理结算。
17.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 开立存款账户的 或 。
18.商业汇票 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9.存款人 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20.商业汇票绝对记载事项:表明 汇票或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 、确定的 、 名称、 名称、 日期、 签章。
21.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 。
22.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 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3.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签发。
24.单张出票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当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最长不得超过 年。
25.商业汇票是 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日期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6.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 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 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 资金来源。
27.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 开立存款账户,与承兑银行具有 付款关系, 良好,有 资金来源。
28.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 为付款地。
29.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0.支票、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 的 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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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本手册专为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考生打造,聚焦备考阶段 “查漏补缺” 核心需求。内容紧扣考纲,精选高频考点与易错点,将复杂知识点拆解为易记内容,适配碎片化背诵场景,确保考点针对性与实用性,助力考生快速补齐知识短板。
本套内容是《财经法规》的考纲背诵内容:
6.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记载事项
(1)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支票和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和记载事项。
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财经法规》查漏补缺背诵手册
6.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记载事项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可以使用银行本票和支票。
2.表明“银行汇票”字样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的,该银行汇票无效。
3.表明“支票”字样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的,该支票无效。
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
6.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若银行汇票遗失,申请人通知付款,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出票银行将款项退回原申请人账户。
9.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10.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1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
13.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其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仅限于个人使用。
14.银行本票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15.银行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16.商业汇票仅适用于单位,个人不得使用该票据办理结算。
17.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8.商业汇票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9.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20.商业汇票绝对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1.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2.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3.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4.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当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5.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6.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7.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有可靠资金来源。
28.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29.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0.支票、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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