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5.现金与银行结算账户-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查漏补缺背诵手册(默写版+背诵版)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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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编写说明:本手册专为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考生打造,聚焦备考阶段 “查漏补缺” 核心需求。内容紧扣考纲,精选高频考点与易错点,将复杂知识点拆解为易记内容,适配碎片化背诵场景,确保考点针对性与实用性,助力考生快速补齐知识短板。
本套内容是《财经法规》的考纲背诵内容:
5.现金与银行结算账户
(1)现金支付范围。
(2)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类别及其遵循的基本原则。
(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4)现金使用的限额和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财经法规》查漏补缺背诵手册
5.现金与银行结算账户
1.现金结算的起点为 元。
2.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价款和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差旅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一次现金支付限额为 元。
3.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 确定送存时间。
4.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 进行转账结算。
5.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开户单位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6.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现金使用限额最多不得超过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7.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 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8.开户单位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 。
9.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 存款账户。
10.按存款人划分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1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 、 和 。
1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 原则、 原则、 原则、 原则。
13.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 制度。
14.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 制度。
15.银行结算账户的 ,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16.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17.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18.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应于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9.存款人 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20.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2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2.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 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3.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4.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填 “可以” 或 “不得”)
25.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 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6.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年。
27.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 个基本存款账户。
28.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 ,只收不付。
29.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其存款人收到银行通知后,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撤销手续。
30.存款人主动申请撤销账户,应当先撤销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最后办理 账户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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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本手册专为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考生打造,聚焦备考阶段 “查漏补缺” 核心需求。内容紧扣考纲,精选高频考点与易错点,将复杂知识点拆解为易记内容,适配碎片化背诵场景,确保考点针对性与实用性,助力考生快速补齐知识短板。
本套内容是《财经法规》的考纲背诵内容:
5.现金与银行结算账户
(1)现金支付范围。
(2)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类别及其遵循的基本原则。
(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4)现金使用的限额和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湖北省(技能高考)财经类
《财经法规》查漏补缺背诵手册
5.现金与银行结算账户
1.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
2.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价款和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差旅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一次现金支付限额为1000元。
3.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4.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5.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6.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现金使用限额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7.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8.开户单位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9.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0.按存款人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13.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14.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度。
1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16.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17.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18.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9.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20.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2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2.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3.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4.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填 “可以” 或 “不得”)
25.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6.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7.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1个基本存款账户。
28.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得支取现金,只收不付。
29.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其存款人收到银行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撤销手续。
30.存款人主动申请撤销账户,应当先撤销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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