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八年级上册(2025年秋)
八年级上册近代中国的法院与审判制度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一至第八单元
(本卷共 14 小题,满分 100 分,建议用时 45 分钟)
一、方法指导
1.传统中国没有独立的审判机关,司法与行政合一。州县官兼理刑名,亲自审案、定罪;重大案件层层审转,由上级复核。中央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共同职掌刑狱。审理重口供与物证,刑讯在一定范围内被允许,律例是裁判的主要依据。
2.鸦片战争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领事裁判权。依约,外国人在华涉讼,由本国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理,不受中国法庭管辖。这一特权严重破坏中国的司法主权,使中国法律对辖区内的外国人鞭长莫及,也成为有识之士呼吁变法、收回法权的直接动因。
3.清末新政着手改革司法。朝廷仿行西方,订《法院编制法》,分设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与大理院,确立四级三审之制;另设检察厅,掌侦查、公诉与监督。司法由此开始与行政分离,独立的审判机关与检察机构初具雏形,传统的行政兼理司法格局被打破。
4.民国北洋政府接续推进。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颁布判例、解释例以补法律之不足;各地设高等、地方、初等审判厅,审理民刑案件。但军阀割据之下,司法常受军政势力干涉,经费与人才皆不稳定,有法不依、以权压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5.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逐步构建近代司法体系。设司法院总揽最高司法权,下辖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确立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内容的六法体系,编纂《六法全书》。审判更趋规范,但特务机关与特别法庭的存在,也使司法难以完全独立。
6.革命根据地走出另一条司法道路。陕甘宁边区等实行审检合一,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查研究、巡回就审、调解结案,力求便民与公正。这一做法与城市的正规司法有别,却切合根据地实际,对新中国的司法建设影响深远。
二、单项选择(10 小题,每题 3 分,满 30 分)
1.传统中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是
A.行政司法合一、州县官兼理刑名 B.司法完全独立
C.由教会审判 D.由外国领事审判
2.中央掌刑狱、合称三法司的是
A.吏户礼兵刑工 B.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C.军机处、内阁、理藩院 D.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3.破坏中国近代司法主权、使外人在华不受中国法庭管辖的是
A.最惠国待遇 B.协定关税
C.领事裁判权 D.租界制度
4.清末确立审判机关层级与审级的制度是
A.四级三审制 B.三级二审制
C.二级终审制 D.一审终局制
5.清末《法院编制法》设立的专门负责侦查公诉的监督机关是
A.刑部 B.检察厅
C.都察院 D.大理寺
6.民国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A.大理院 B.最高法院
C.司法院 D.大理寺
7.南京国民政府总揽最高司法权的机关是
A.大理院 B.监察院
C.司法院 D.考试院
8.南京国民政府编纂的成文法体系总称是
A.《六法全书》 B.《大清律例》
C.《唐律疏议》 D.《大明律》
9.革命根据地倡导的注重调查研究、巡回就审的审判方式是
A.领事裁判 B.马锡五审判方式
C.三司会审 D.秋审制度
10.根据地司法的突出特点是
A.完全照搬西方法系 B.由外国顾问主持
C.废除所有法律 D.依靠群众、调解便民
三、材料解析题(共 4 小题,第 11 题 16 分,第 12—14 题各 18 分,共 70 分)
第11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一 旧制记:州县理民,兼听刑名。凡讼,先投状,然后拘讯,证佐毕集,乃得定谳。罪疑惟轻,然刑求亦时有。重案则层层审转,待部覆而后行。论者谓:官兼其权,则民无所赴愬。
材料二 法权记:泰西诸国,于通商口岸设领事,其民有讼,领事自理,不系于华官。积案既多,华人受屈而无所告。论者谓:法权不立,则国体伤。
(1)根据材料一,概括传统司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说明领事裁判权带来的危害。
(3)综合上述材料,分析司法主权丧失与收回法权的意义。
第12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一 新章记:改刑部为法部,主司法行政;设大理院,专司审判。省、府、县分设审判厅,民刑分理。又置检察厅,掌纠劾、公诉。论者谓:行政与司法,于是乎分。
材料二 边区记:边区之讼,不依程式,就乡里而听之。审判者下乡,召邻里为证,察情伪、劝和解。民有争,多止息于未讼。论者谓:法不难行,在得民心。
(1)根据材料一,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二,说明根据地司法的做法与特点。
(3)综合上述材料,比较两种司法路径并分析其意义。
参考答案与评分说明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A;第2题 B;第3题 C;第4题 A;第5题 B;第6题 A;第7题 C;第8题 A;第9题 B;第10题 D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传统司法的特点主要有四。其一是官兼刑名,材料一所说州县理民、兼听刑名说明,州县官治理百姓的同时兼管刑案审理。其二是程序有定,材料一所说凡讼先投状、然后拘讯、证佐毕集、乃得定谳说明,诉讼先递状纸,再拘传人证、集齐佐证,然后才能定案。其三是重审转,材料一所说重案则层层审转、待部覆而后行说明,重大案件要层层上报、等中央批复才执行。其四是刑求难免,材料一所说罪疑惟轻、然刑求亦时有说明,虽主张疑罪从轻,但刑讯仍有发生。材料一所点评的官兼其权则民无所赴愬说明,官权合一使百姓无处申诉。
(2)领事裁判权的危害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夺我法权,材料二所说其民有讼、领事自理、不系于华官说明,外侨涉讼由本国领事自行审理,不归中国官府管辖,中国法律对其失效。其二是伤我国体、使华人受屈,材料二所说积案既多、华人受屈而无所告说明,积案越多,华人受冤屈却无处控告。材料二所点评的法权不立则国体伤说明,司法权不独立,国家的体面便受到伤害。由此可知,领事裁判权不仅侵害司法主权,也直接损害中国民众的利益。
(3)司法主权丧失使中国蒙受深重损害,收回法权因而意义重大。第一,主权层面,材料二所显示的不系于华官、法权不立说明,丧失司法主权等于丧失对境内外人的管辖权,材料二所点评的国体伤表明这是国格之辱;收回法权才能恢复完整的国家主权。第二,民众层面,材料二所说华人受屈而无所告说明,没有独立司法,国民权益便无保障;建立独立审判机关,才能使中外诉讼各有所归。第三,制度层面,材料一所显示官兼其权、民无所赴愬的弊端,正需以清末以来的审判厅、检察厅与四级三审来矫治。由此还可以推进一步:材料一与材料二合看,传统体制的症结是行政司法不分,而近代的屈辱是法权旁落于外人——二者方向相反,却共同指向同一个结论,即必须建立独立、统一、对中外一体适用的司法制度。理解这一点,才能明白清末修律与后来历次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所在。
第12题
(1)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有四项。其一是分立行政与司法,材料一所说改刑部为法部、主司法行政、设大理院、专司审判说明,把原管刑名的刑部改为法部管司法行政,另设大理院专管审判,二者分开。其二是分级设厅,材料一所说省府县分设审判厅说明,在省、府、县三级分设审判厅。其三是民刑分理,材料一所说民刑分理说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其四是设检察机关,材料一所说置检察厅、掌纠劾公诉说明,设检察厅负责纠举与公诉。材料一所点评的行政与司法于是乎分说明,改革的核心正是让行政与司法相分离。
(2)根据地的司法做法主要有三。其一是就地审理,材料二所说不依程式、就乡里而听之说明,不固守繁文缛节,到乡里就地听讼。其二是依靠群众,材料二所说审判者下乡、召邻里为证、察情伪说明,审判人员下到乡村,召集邻里作证、辨明真伪。其三是注重调解,材料二所说劝和解、民有争多止息于未讼说明,以劝解促和解,不少争端在成讼之前便被平息。材料二所点评的法不难行、在得民心说明,法律并不难施行,关键在于赢得民心。这一做法重在便民与实效。
(3)两种路径可从三方面比较。第一,取向不同,材料一所显示的改部设院、分厅置检说明,清末改革走的是建立正规、分层、分工的官僚司法体系之路;材料二所显示的下乡听讼、邻里为证说明,根据地走的是简便、就地、群众参与的路线。第二,程序观念不同,材料一强调民刑分理、各司其职,材料二则明确不依程式、以调处为先。第三,目标一致而路径互补,二者都追求司法公正,前者提供制度框架,后者提供贴近民众的实施方式。意义方面,清末改革打破了行政兼理司法的旧局,为近代司法奠基;根据地的实践则证明司法可以走出衙门、贴近百姓。由此还可以推进一步:材料一所点评的行政司法于是乎分与材料二所点评的在得民心,恰好提示了现代司法建设的两个支点——既要有独立的制度架构,又要让民众真正可得其用。只重架构易生隔膜,只重便民易失规范,二者结合,才是健全司法的正途。
复习备考提示
· 传统司法:行政司法合一,州县官兼理刑名,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掌刑狱;重口供物证,律例为据。
· 领事裁判权:不平等条约赋予外人治外法权,破坏中国司法主权,成为清末修律收回法权的动因。
· 清末民初:订《法院编制法》、设审判厅与检察厅、四级三审;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颁判例解释例。
· 两条路线:国民政府六法体系与司法院(规范但受干预);根据地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就审、调解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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