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主题一 票据概述(课件)-《经济法基础》(高教版-校企合作精品教材)上好课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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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内容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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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概述
主题九 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高教版-校企合作精品教材)
案例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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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2026年3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给B公司,票面金额100万元,到期日为2026年9月1日,付款人为C公司。C公司于2026年3月5日承兑该汇票。B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于2026年5月1日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于2026年9月2日向C公司提示付款,C公司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于2026年9月10日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D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向E公司清偿了全部款项。
问题:C公司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不合法。C公司已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承兑后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E公司,即使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C公司仍需向E公司足额支付100万元。
CONTENTS
目录
01
票据的基础概念与特征
02
票据权利与责任
03
法定票据行为规范
04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05
典型案例实操解析
上好课
票据的基础概念与特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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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定义与范围界定
广义票据的范围
广义票据涵盖各类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是证明持有人享有特定权益的书面凭证。
狭义票据的法定范畴
狭义票据即《票据法》规制的票据,仅包含汇票、本票、支票三类,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自身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三类法定票据的基础差异
汇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本票由出票人本人承诺付款,支票则是出票人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见票即付,三类票据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支付结算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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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本当事人构成
01
出票人:票据的签发主体
出票人是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主体,需与付款人存在真实委托付款关系,且具备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02
付款人:票据的支付责任主体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汇票付款人完成承兑后成为票据主债务人,本票的付款人即为出票人本人。
03
收款人:票据的初始权利主体
收款人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有权在票据到期后收取票面金额的主体,取得票据后同时享有付款请求权和付款失败后的追索权。
04
三类基本当事人的基础关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委托付款人付款,收款人持有票据后有权向付款人主张款项,三者在票据作成并交付时即同步存在,构成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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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构成
承兑人: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人仅存在于汇票关系中,是接受出票人付款委托、同意承担票款支付义务的主体,一旦完成承兑,即成为汇票的第一付款责任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票据流转的参与主体
背书人是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交付票据的原持有人,被背书人是受让票据的新持有人,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继承票据全部权利。
保证人:票据债务的担保主体
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担任,在被保证人无法履行付款责任时,需先行承担付款义务,之后可取得持票人地位向相关债务人追索。
非基本当事人的产生逻辑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签发交付后通过承兑、背书、保证等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随着票据流转环节增加,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范围也会同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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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核心法律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票据权利依附于票据本身,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消灭均需以持有票据为前提,丧失票据则无法直接主张票据权利。
文义证券:权利义务以票面记载为准
票据权利义务严格按照票面记载的文义确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约定、事实均不能作为主张票据权利的依据,例如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不一致时,以票面金额为准。
无因证券:权利成立不受取得原因影响
只要票据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持票人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行使权利,除非持票人存在欺诈、偷盗、恶意取得等法定情形。
流通证券: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票据可通过背书直接转让,无需通知出票人、付款人等债务人,相比一般财产权转让流程更简便,“可流通”是票据发挥支付、融资功能的核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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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票据签发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乙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丙公司以“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为由拒绝付款。请分析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不成立。付款人丙公司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已对汇票作出承兑。若丙公司已承兑,则成为汇票主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乙公司,必须按票面金额足额付款。若丙公司未承兑,则其无当然付款义务。但丙公司以“不存在资金关系”为由拒付,在承兑场景下不成立,承兑人的票据责任独立于基础资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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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单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票据权利的产生和行使可以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B. 票据权利义务以票面记载为准,文义之外的约定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C. 持票人行使权利时必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正当
D. 票据转让必须通知出票人和付款人,否则转让无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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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速记
狭义票据:仅含汇票、本票、支票三类。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票据签发时即存在)。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仅汇票)、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票据流转中产生)。
四大核心法律特征:完全有价证券(权利凭票行使)、文义证券(按票面记载定权利义务)、无因证券(一般无需证明取得原因)、流通证券(背书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票据权利与责任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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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内容与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的两大核心内容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的第二顺序追偿权利。
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三类情形
一是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签收票据即直接获得权利;二是转让取得,通过背书或交付方式受让票据获得权利;三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无对价方式取得,持票人无主观恶意的仍享有权利,但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定情形
以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手段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任何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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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01
挂失止付:临时止损的应急措施
仅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付款人收到通知后暂停支付,效力仅维持12日,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则自动失效。
02
公示催告:无明确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确认程序
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3日内发布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60日且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无人申报权利的,失票人可在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凭判决要求付款人付款。
03
普通诉讼:存在明确利害关系人的争议解决方式
若票据被他人善意持有,失票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自己支付票据金额,直接解决权利归属争议。
04
三种补救措施的差异对比
挂失止付是前置可选程序,仅能临时防范风险;公示催告适用于票据去向不明的场景,可彻底宣告旧票据无效;普通诉讼适用于票据归属明确的争议,可直接判定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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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规定
针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逾期不行使则票据权利消灭。
针对前手的追索、再追索时效
持票人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超时效后的权益保障提示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权益仍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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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责任的履行规则
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要求
见票即付的票据需自出票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需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的,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需承担责任。
付款人与拒绝付款的规则
持票人合规提示付款的,付款人需当日足额付款,同时需审查背书连续性和持票人身份证明;存在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与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但不得以自身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付款完成后的责任解除规则
持票人获得付款后需在票据上签收并交回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支付全部票据金额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自动解除,无需再承担额外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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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出票后第7个月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丙公司随即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请分析:①银行的拒绝是否合法?②乙公司的拒绝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①银行拒绝合法。见票即付的支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票据需自出票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针对汇票,支票提示期限更短,但本题按支票规则,出票后7个月远超法定期限),银行有权拒付。
②乙公司拒绝合法。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丙公司在出票后第7个月才提示付款,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出票人除外)的追索权。因此乙公司有权拒绝丙公司的追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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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B.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C.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D.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6个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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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速记
票据权利两大核心: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和追索权(第二顺序)。
权利时效:
对汇票/本票出票人、承兑人→自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2年);
对支票出票人→自出票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诉之日起3个月。
超时效救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付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丧失补救:挂失止付(12日效力)、公示催告(≥60日)、普通诉讼三种途径。
法定票据行为规范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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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法定形式要求
票据签章的基本规则
票据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单位签章需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核心要件。
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直接无效;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仅自身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合规签章效力;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不影响其前手合规签章的效力。
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与效力
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强制要求记载的内容,缺失则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时可适用法律规定补充,不影响票据效力;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备票据上的法律效力,仅具有普通民事约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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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行为的规范与效力
出票的构成要件
出票包含两个核心环节: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完成签章作成票据,二是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二者缺一不可。
出票的记载事项要求
绝对记载事项包含票据种类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7项内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对三方主体的法律效力
出票人需承担票据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拒付时需清偿相关金额和费用;付款人仅获得承兑资格,承兑后才成为主债务人;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票据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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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行为的规范与效力
背书的分类与用途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授权背书,转让背书以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授权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授予被背书人代收票款代理权)和质押背书(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
背书的形式要求与禁止情形
背书需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效力;不得进行部分背书,将金额拆分或转让给多人的背书直接无效。
背书连续的认定与法律意义
背书连续要求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的被背书人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有权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违规转让的,需自行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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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行为的规范与效力
承兑的性质与适用范围
承兑是汇票独有的制度,是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人承兑后成为汇票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责任。
不同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需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需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逾期未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的程序要求
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后需在3日内决定是否承兑,逾期未回应视为拒绝承兑;承兑需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还需记载付款日期。
承兑的法律效力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且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若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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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行为的规范与效力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保证人需为票据债务人以外、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国家机关、公益类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票据保证人。
保证的记载事项规则
“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为绝对记载事项,缺失则保证无效;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不影响保证责任。
保证的连带责任规则
保证成立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未获付款的,持票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请求足额付款,保证人不得拒绝。
保证人的追索权利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取得持票人地位,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主张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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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A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B公司,付款人为C公司,D公司为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B公司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拒绝承兑。请分析:①F公司可以向哪些主体行使追索权?②D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承担,被保证人是谁?
答案:
①F公司可向A公司(出票人)、B公司(背书人)、E公司(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C公司未承兑,不是承兑人,不承担主债务人责任,不是被追索人。
②D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汇票未被承兑,未记载被保证人时,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D公司与被保证人A公司对F公司承担连带责任,F公司可直接向D公司主张付款。D公司清偿后,可向A公司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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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下列关于票据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B.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有效
C.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保证无效
D. 付款人承兑后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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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速记
法定票据行为四类:
行为 核心规则
出票 需记载7项绝对事项(含“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签章不符则票据无效。
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效力);不得部分背书;背书连续是权利证明的关键。
承兑(仅汇票) 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后3日内决定;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保证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附条件的,条件不影响保证责任;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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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的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
指票据到期后被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是最常见的追索场景。
到期前追索
指票据尚未到达约定付款日,出现法定特殊情形时,持票人可提前启动的追索程序,无需等待票据到期即可主张权利。
到期前追索的法定情形
包含三类法定情况:一是汇票被付款人拒绝承兑;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三是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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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索人的确定与追索规则
被追索人的范围
被追索人涵盖所有票据债务人,具体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选择追索规则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签章先后顺序,自由选择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同时行使追索权;已经对部分债务人追索的,仍可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
追索权的特殊限制
若持票人为票据出票人,对其所有前手无追索权;若持票人为票据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无追索权,避免循环追索的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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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金额的范围与追索效力
可追索的核心金额
首先包含被拒绝付款的票据票面记载金额,是追索金额的基础组成部分。
可追索的衍生费用
包含两部分:一是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是持票人取得拒绝证明、发出追索通知产生的合理费用。
追索的法律效力
被追索人清偿全部追索债务后,即取得与持票人同等的票据权利,可以向自己的前手继续行使再追索权,直至票据债务最终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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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公司,C公司为承兑人,B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向C公司提示付款,C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直接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B公司认为E公司应先向承兑人C公司主张,被拒绝后才能向其他债务人主张。请分析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不成立。持票人享有选择追索的权利,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自由选择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行使追索权。E公司已取得拒绝证明,满足行使追索权的条件,直接向B公司追索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作为背书人,属于被追索人范围,不得以“应先找承兑人”为由对抗E公司的追索。B公司清偿后,可取得持票人地位,向C公司(承兑人)、A公司(出票人)及其所有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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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单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下列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签章先后顺序,自由选择追索对象
B. 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所有前手无追索权
C. 到期前追索的法定情形包括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死亡或逃匿、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D. 持票人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不得向被追索人主张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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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速记
追索权行使规则:
适用情形:到期后追索(被拒绝付款);到期前追索(拒绝承兑、付款人死逃/破产/被责令停业)。
被追索人范围: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连带责任)。
选择追索:持票人可自由选择任意一人、数人或全体债务人追索,不受先后顺序限制。
追索金额:①票面金额;②法定利息(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③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合理费用。
追索效力:被追索人清偿后取得持票人地位,可向自己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时效3个月)。
典型案例实操解析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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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全流程纠纷案例解读
案例背景与核心要素梳理
本次案例涉及出票人A公司签发商业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B公司背书转让给E公司,D公司为票据提供保证,最终持票人F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全流程覆盖出票、背书、保证、承兑、追索五大票据核心环节。
承兑环节的责任判定
案例中C公司未对汇票进行承兑,因此不属于票据主债务人,不承担当然付款义务;若C公司完成承兑,即使其仅欠A公司8万元债务,也需向持票人足额支付票据全部金额,不得以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保证环节的权利义务认定
由于票据未承兑,保证人D公司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时,依法推定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D公司需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F公司可直接向D公司主张付款,D公司不得拒绝。
追索权的行使规则适用
F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可选择向A、B、D、E公司中任意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不受票据债务人先后顺序限制;D公司清偿债务后,可向被保证人A公司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上好课
本次案例涉及出票人A公司签发商业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B公司背书转让给E公司,D公司为票据提供保证,最终持票人F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全流程覆盖出票、背书、保证、承兑、追索五大票据核心环节。
案例中C公司未对汇票进行承兑,因此不属于票据主债务人,不承担当然付款义务;若C公司完成承兑,即使其仅欠A公司8万元债务,也需向持票人足额支付票据全部金额,不得以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由于票据未承兑,保证人D公司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时,依法推定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D公司需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F公司可直接向D公司主张付款,D公司不得拒绝。
票据全流程纠纷案例解读
案例风险提示与实操建议
企业受让票据时需核查承兑状态、背书连续性,对外提供票据保证时需明确被保证人信息,收到拒付通知后需在6个月内及时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避免因超期丧失票据权利。
上好课
上好课
法典知识小课堂
上好课
课堂小结
上好课
课堂练习
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丁公司为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丙公司承兑后,乙公司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下列关于各方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未付款,戊公司只能先向乙公司追索
B. 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戊公司可直接向丁公司主张付款
C. 戊公司未在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即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D. 若丁公司向戊公司清偿了票款,丁公司无权向丙公司追索
答案:B
上好课
课后作业
1.基础作业:背诵并默写票据的四大特征、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包含哪些人;票据权利时效的四个时间点。
2.案例作业:某公司业务员收到一张A公司签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票面上未记载付款日期。该业务员不知道票据是否有效,请你根据“相对记载事项”的规定,帮他分析该票据是否有效,付款日期如何确定?
3.实践作业:利用课余时间,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一个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简单案例,摘抄案件事实,下节课在班级内分享。
THE END
谢谢
上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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